谢觉哉(1883—1971),湖南宁乡人,政治家、法学家。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34年参加长征。历任中央苏维埃政府秘书长、内务部长、司法部长、中央党校副校长、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代院长、参议会副会长、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长等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副会长、全国政协副主席等职。一贯强调依法办事,指出“没有法制就说不上什么民主。”是人民司法制度的奠基者之一。
董必武(1885—1975),湖北省黄安人,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政治家、法学家。早年参加同盟会,并参与辛亥革命。1921年参加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从事党和政权的建设工作。1934年参加长征。1936年后历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陕甘宁边区政府代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华北人民政府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国家副主席、代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会长等职务。他的有关法学文章及报告有200多篇,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的《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演说,是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指导意义的文献。
雷经天(1904—1959),广西南宁人,法学家。曾就读于厦门大学、上海复旦大学。1924年后参加了北伐战争、“八一”南昌起义、广州起义、长征。1937年后历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法庭庭长、代院长、院长。从1937年12月起,先后主持军办9期司法干部训练班,并亲自讲课,为边区培训了一批司法干部。在司法工作中,提出“廉洁、明辨、公正、正直、强敢、果毅、详细、谨慎”的原则,在建立和健全边区司法机构和制度方面,做出了许多工作。新中国建立后,先后担任广西省人民政府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院长、华东政法学院院长兼党委书记、上海社会科学院院长等职。
李木庵(1884—1959),湖南桂阳县人,法学家。清末毕业于京师法律专门学堂。后在平津、福建等地从事律师和教学工作,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任国民革命军第17军政治部主任。大革命失败后,转入地下革命活动。1935年来西安组织抗日救国运动,参与推动张学良和杨虎城两将军发动西安事变。后历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代院长、检察长、边区政府法制委员、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委员等职。新中国成立后,任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党组书记、副部长、政治法律委员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1955年任最高人民法院顾问。参与草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等。在延安发起成立“怀安诗社”,被推选为社长,他的法制思想在其诗集《西北吟》、《解放吟》、《窑台诗话》中都有反映。
马锡五(1889—1962),陕西省志丹县人,著名的人民司法工作者,“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创造者。1943年因审判张柏儿与封棒儿婚姻案而闻名于陕甘宁边区,被人民称颂为马青天。他1930年参加革命,193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陕甘省粮食部长、国民经济部长、陕甘宁苏维埃政府主席、陕甘宁边区庆阳专区专员、陇东专区专员、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西北军政委员会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三届全国政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