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略记载了1937年至1950年陕甘宁边区的审判大事(艾绍润 整理)。
1937年
7月9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成立,院长谢觉哉,领导全边区的审判和司法行政工作。下设审判庭(庭长雷经天)、书记室、看守所。全院共六人组成。
7月17日,谢觉哉离任高等法院院长职务,赴兰州八路军办事处任党代表。董必武接任高等法院院长职务。
8月,中国共产党《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提出“废除一切束缚人民爱国运动的旧法令,颁布革命的新法令”开始抗日民主政权的诉讼立法活动。
9月6日,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
同日,边区政府决定各县政府内设承审员,负责司法工作。10月,董必武院长赴武汉八路军办事处任党中央代表,任命雷经天为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代理院长。
同月,盐池县苏维埃政府改称为抗日民主政府,下设承审员1人,书记员1人。
同月,延安市政府正式成立,首任市长马南风。
10月5日夜,抗日军政大学第六队队长黄克功因逼婚未遂,在延河边枪杀了陕北公学学员刘茜。
同月11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陕北公学大操场公审黄克功枪杀刘茜一案,延安各界数千人参加了公审大会,中国人民抗日军政大学(简称“抗大”)政治部胡耀邦、边区保安处黄佐超、边区高等检察官徐世奎为公诉人,由高等法院刑事法庭陪审员,书记官袁平、任扶中,组成审判法庭,按照严格的公审程序,经过讯问被告黄克功,证人出庭证明,群众代表发言和辩论,最后审判长庄严宣判黄克功死刑,同时宣读了毛主席的亲笔信。
1938年
2月23日,边区各县成立裁判委员会,由县长、县委书记、保安科长、保安大队长、裁判员共同组成。由裁判员召集会议,并任会议主席。
3月15日,边区成立法令研究委员会,由雷经天、李景林、朱开铨、辛兰亭、王为相五人组成,另聘请顾问。取消法令起草委员会。
1939年
1月17日至2月4日,陕甘宁边区第一节参议会在延安召开,大会选举高岗为参议会议长,张邦英为副议长,林伯渠为边区政府主席,高自力为副主席,雷经天为边区高等法院院长。会议期间还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抗日战争时期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等重要法律法规。
2月14日,边区高等法院公布《关于管辖案件通知》。
4月4日,边区公布《陕甘宁边区抗日战争时期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
4月,还公布了《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抗战时期惩治盗匪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
6月20日,边区颁布《禁止仇货、取缔伪币条例》。
7月1日,通过周恩来、刘少奇、邓发、博古、邓小平、李富春等13人联名提出的查禁妇女缠足的建议。
8月1日,边区政府公布《陕甘宁边区禁止妇女缠足条例》。
4月,成立绥德分区司法处。
12月25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党内指示《论政策》,指出:“对任何犯人,应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对敌军、伪军、反共军的俘虏,除为群众所痛恶、非杀不可而又经过上级批准的人以外,应一律采取释放的政策。……要消灭任何机关团体都能捉人的混乱现象;规定除军队在战斗的时间以外,只有政府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才有逮捕犯人的权力,以建立抗日的革命秩序。”
1940年
3月,边区高等法院设检察处,李木庵任检察长。
3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在淳耀县(今淳化)设地方法院,第一任院长张为民。
4月12日,边区发起筹备新法学会,推举雷经天、何思敬、南汉宸、李木庵、沈新发、冯振寰等9人为中国新法学会筹委。
5月1日,中共边区中央局提出,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陕甘宁边区抗日战争时期施政纲领》。
6月8日,中国新法学会正式成立,张曙时等13人为执行委员。
9月15日,边区政府设立法制室,聘请西北局统战部张曙时为法制室主任。
10月,边区政府扩大法制室,张曙时、鲁佛民、李木庵等发制委员,规定法制史的任务为:
(一)关于边区适用法律之建议及草拟事项;
(二)关于边区各种单行法规之审查修正事项;
(三)关于外国法律之翻译事项;
(四)关于法学杂志之编辑出版事项。
11月6日至21日,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在延安召开。大会听取了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的《政府工作报告》,高岗作的《关于“五一施政纲领”的解释》,《施政纲领》的基本精神是“团结,抗战,救中国”七个字。谢觉哉作的《关于民主建设报告》等。大会接受并通过中共中央西北局5月 1日提出的“五一施政纲领”为《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通过《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陕甘宁边区县政府组织暂行条例》《陕甘宁边区各项证据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动员壮丁与牲口条例》和《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
大会选举高岗为边区参议会议长,安文钦、谢觉哉为副议长,林伯渠为边区政府主席,李鼎铭为副主席,雷经天为边区高等法院院长。
11月,陕甘宁边区参议会通过了关于制定刑、民诉讼法规的提案,会后,李木庵起草了《陕甘宁边区刑事诉讼条例草案》《陕甘宁边区民事诉讼条例草案》。
12月21日,延安市地方法庭改设为延安市地方法院。
1942年
1月5日,边区政府公布《陕甘宁边区向政府组织暂行条例》,规定,在未设立地方法院之县设立司法处,手里各项民刑案件。
同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公署办公暂行办法》确定边区政府设立公署办公厅(高等法院暂缓并入),政府办公厅下设法制室。
2月,边区政府公布《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
3月24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决定最高有期徒刑5年改为10年。
同年,起草了《陕甘宁边区刑法总、分则草案》。
1943年
1月9日,陕甘宁边区政府、第十八集团军后方留守处公布《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陕甘宁边区军民诉讼暂行条例》。
1月13日,边区政府成立司法工作研究委员会,李木庵任主任委员。
2月3日,毛泽东为边区受奖的22位先进模范人物题词,中有“马锡五同志,一刻也离不开群众”。
2月24日,公布《陕甘宁边区简政实施纲要》。
3月28日,县裁判处改称司法处。
同月,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分庭组织条例(草案)》,规定除延属分区不另设高等分庭外,其他分区设立分庭组织。高等分庭设立后,除延安市地方法院外,原设其他地方法院一律取消。分庭不是一个审级,是高等法院的代表机关,设于专员公署内,由专员兼任庭长。
3月30日,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司法处组织条例(草案)》。边区所辖各县,除延安设地方法院外,各县均设立司法处,受理辖区内第一审民刑案件。县长兼任司法处长,裁判员改为审判员。司法处设处长1人,审判员1人,书记员1人,法警2人。
6月1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民刑事案件调解条例》。调解工作的范围是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原则是:调解必须双方自愿,调解必须以法律为准绳,照顾民间习惯。调解的种类有民间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司法机关调解。但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10月28日,边区政府任命乔松山为边区高等法院审判法庭庭长。
12月,边区政府命令,恢复雷经天高等法院院长职务,免去李木庵代院长职务。
同年,马锡五在任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期间,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
1944年
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第四次会议通过《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草案》。
1月22日,边区政府决议将边区三级审判制改为二级审判制,取消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成立司法委员会,以谢觉哉、罗迈、李木庵、雷经天、唐洪澄、周玉洁、刘秉温、叶季壮、王子宜等九人为委员,谢觉哉为主任委员。
2月15日,边区政府发出《关于边区审判改为二级审判制命令》,取消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边区审判改为二级审判制,此后民刑诉讼均以高等法院为终审机关。
2月16日,边区政府任命刘汉鼎为高等法院推事,党鸿魁为高等法院监狱长。
12月,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
1945年
3月9日,雷经天院长调任八路军南下第三支队政委,边区命令王子宜代理边区高等法院院长。
5月18日,盐池县政府在财神庙召开公审大会,判处土匪犯马明岐死刑,立即执行。
5月22日,边区发出通令,望以清涧县政府保安科打人事件一案为戒,检讨自己,教育干部遵守法令,切实废止肉刑,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司法工作。
1946年
2月,发布《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司法权统一行使的指令》。
4月2日至27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在延安召开。林伯渠主席作了《边区建设的新阶段》,高等法院代院长王子宜作了《司法工作报告》等。大会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决议》《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陕甘宁边区营业税暂行条例》《陕甘宁边区复员方案》等,马锡五当选为边区高等法院院长。
4月28日,边区政府委员会提请边区参议会常驻会批准乔松山为边区高等法院副院长,马定邦为检察长。
6月22日,边区政府召集法律问题研究会,决定到高法院院长马锡五负责召集有关人员研究与修改民法、刑法、诉讼法等。
1947年
9月30日,边区政府命令绥德专属副专员马定邦兼任边区高等法院绥德分庭庭长。
1948年
8月4日,边区政府任命任扶中为边区高等法院民事法庭庭长,高桐为书记长。
9月3日,为加强司法部门领导,边区政府通知规定各分区高等分庭庭长、各县司法处处长由各专属专员或副专员、各该县正副县长兼任。
10月22日,边区高等法院在延安公审叛变投敌分子、原边区政府委员毕光斗,地主分子张永泰,国民党分子马鸿章,投敌分子蔡凤璋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褫夺公权。
1949年
2月8日,边区参议会、边区政府委员会及晋绥行属代表举行会议,决定边区高等法院改称为边区人民法院,原正副院长马锡五、乔松山继续任职;各专署司法机关改称为人民法院人民分庭;县司法处改为县人民法院;成立人民检察委员会。
2月,中共中央发布《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批示》,推广陕甘宁边区形成的司法原则。
5月20日,西安解放。
5月,西安市人民法院成立,陕甘宁边区政府任命任扶中为院长。
同月,陕北人民法院成立,陕甘宁边区政府任命刘耀山为院长,赵建国为副院长。
同月,晋南人民法院成立。
1950年
1月19日,陕甘宁边区人民法院,随着边区政府的撤销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