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丹凤法院商镇法庭提出“三个注重”的调解工作思路,有力推进了民事调解工作,2009年1—4月份所结案件调解、撤诉率为94.1%,案件当事人无一上诉、无一上访,达到了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一是注重庭前调查,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商镇法庭采取巡回办案、现场调查、送法下乡等多种形式把大量的工作做在庭前,力促在开庭前达成调解协议。在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和应诉通知时,做到“三个一”:送达一份法律宣传资料,制作一份调查笔录,制定一套调解预案。灵活运用法庭调查和当事人举证相结合,尽早固定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事实和对案件的处理意图,既减少了当事人举证的困难,又便于法官掌握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制定准确的调处方案,为实质性调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注重讲法析理,有理有据做好调解工作。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充分向当事人分析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和各自责任,着重就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阐释,帮助其正确认识纠纷的现实及法律规定,并适时提出多种调解方案供当事人选择,合理安排庭前调解,促使案件得以顺利调解。
三是注重思想疏导,因地制宜采取多种调解方法。法庭针对当事人不同文化水平、心理素质、性格差异和个案特点,合理采用“缓和心理压力法”、“换位思考法”、“批评教育法”、“案例说服法”、“规则影响法”、“倾诉理解法”等多种思想引导方式,增进当事人对法官的信赖度,促使案件得以调解解决。另外,对那些思想偏激,情绪容易激动的当事人,还采取村调委会配合调解、代理人协同调解等方法,确保案件得以顺利、妥善调解。
在处理巩某与李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巩某与李某口头约定,巩某将其建房搭架工作交由李某完成,架板材料由李某提供,并约定了相关报酬。李某完成工作成果的次日,巩某雇工孙某在木架上固定塑料膜时从架上跌落受伤,经村委会调解,巩某赔偿孙某各项损失共计35475.57元。事后巩某诉至法庭,认为孙某受伤系李某所搭架板不合格所致,要求李某赔偿其支付给孙某的全部赔偿金。案件受理后,法庭主动到当事人家中座谈,充分了解案情,确立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在第一次调解中向双方当事人阐明各自的权利义务,分析各自的过错责任和口头合同的中存在的瑕疵。待当事人思想考虑成熟后抓住时机组织了第二次调解,并要求原告代理人参与,第二次调解时双方一改首次调解时剑拔弩张的场面,在平和气氛中达成了赔偿协议,最终使这起案件调解结案,后被告自觉履行义务。
商镇法庭“三个注重”调解思路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切实发挥了基层人民法庭的前言阵地作用,为创建“平安丹凤”、“和谐丹凤”做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