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法院在开展正规化建设年活动中,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探索反腐倡廉新方法。近日,在贯彻上级法院有关精神和学习借鉴其他基层法院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该院实际情况,出台了《廉政保证金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该院党风廉政制度。
根据廉政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由法院在编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每月自愿交纳一定数额的资金以及柞水法院从经费中提存一定数额的资金两部分组成。并在办公室设立个人专门帐户,会同监察室共同进行管理。每年度末,对每人每年度党风廉政情况进行考核后,经监察室审核批准,办公室按规定通知本人可以从个人专用帐户中提取当年度廉政保证金的50%,其余部分累计在个人专用帐户中,待其退休或调离单位时,经监察室审核批准后按规定领取。该制度还明确规定了13种扣减廉政保证金的情形,涵盖了法院工作的各个方面。
柞水法院制定廉政保证金的目的,正是为了强化“不能为、不敢为、不愿为”的反腐倡廉机制,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增强干警廉洁执法意识,提高他们抵御各种不正之风的自觉能动性。不但从制度上、工作环境上和个人自身修养上约束全体干警,而且将其工作效率与经济利益挂钩,使经济约束也成为一种新的约束机制,从而不断适应党风廉政建设这一系统工程的要求,促进该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深入落实,确保全体干警正确行使权力,公正司法,廉洁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