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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加强调解工作 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安塞法院多元化调解机制取得新成果
作者:安塞法院 李锋  发布时间:2009-05-31 11:05:02 打印 字号: | |
  民事案件的有效调解,不仅可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而且可以定纷止争,促竟社会和谐。安塞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以促进社会和谐为己任,成功应用多元化调解机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2009年1至5月份,该院受理了民事案件347件,与上年度同期相比上升14%,审结286件,其中调解252件,调解率达到了88%,与上年度同期相比上升25%,其中招安法庭审结民事案件66件,调解65件,调解率达到了98.5%。

  一是制定了以人民法庭为中心,联系乡镇政府、兄弟庭室、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当事人亲戚朋友的调解矛盾纠纷联动机制。将合法、合情、合理充分结合,将法律规定、风土人情、民俗乡约有机结合,调解了大量疑难案件。建华法庭在审理王某诉高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鉴于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的表弟在在某乡镇工作,且原告对其比较信任的情况后,不辞辛苦,多次和其联系,同时邀请村主任、驻村干部进行做双方工作,最终调解了此案,化解了纠纷。

  二是推行了 “马锡五审判方式”, 改过去法官审判案件坐堂问案为现在携卷下乡巡回办案;变当事人上访为法官下访,法官深入基层现场调查、现场审理、现场调解。招安法庭在审理沿河湾镇黄崖根村赵某诉闫某相邻权纠纷一案中,法官先后11次来到双方家中,现场调解,化解了双方争执16年的积怨。

  三是在调解中做到“四个必须”、“三个要求”和“两个一定”。即对待当事人必须诚心,调解纠纷必须热心,说服教育必须耐心,处理问题必须专心;要求腿勤,要求脑勤,要求嘴勤;一定不怕吃苦,一定不怕麻烦。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牢记“调解”两字,做到“四个必须”、把握好“三个环节”。“四个必须”即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调解程序的案件,在审理中必须主动做好调解工作;当事人双方都要求调解的案件必须积极做好调解工作;案情复杂,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必须着重调解;对有矛盾激化苗头可能导致不良社会后果的案件,要尽可能通过调解做好疏导工作,化解矛盾,调解结案。把握“三个环节”一是庭前证据交换时,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可进行调解;二是法庭调查结束,当事人双方责任基本明确后事先进行调解;三是法庭辩论结束后,主审法官在当事人辩明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有调解可能的案件,要积极做好调解工作。1至5月份,该院诉前调解案件52件,将一大批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是从物质方面积极鼓励调解结案。该院规定,法官每办理一件民事案件奖励60元,调解结案奖励90元,调解案结案且能够及时兑现到位的奖励120元。09年1至5月份调解兑现率达到75%,极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调解结案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中、省、市、县领导对该院提出如此希望,如今安塞法院正以此为目标,向着更高的方向前进。
责任编辑:张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