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经验交流
润物细无声 调解化纠纷
商洛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系列报道之五
作者:商洛中院 张福秦 盛刚 彭琳琳  发布时间:2009-09-01 16:59:24 打印 字号: | |
  柞水法院营盘法庭庭长胡盛刚,四年来,所办结案件调撤率均为90%以上,并且无一件上诉、上访、无超审限、无民转刑、无矛盾激化案件的发生。其主要做法是:

                         热情接待

  当事人到法院诉讼,其基本出发点是基于对法院的信任和对公正的渴求,最基本的要求是获得纠纷的妥当解决。因此,胡盛刚庭长把握住当事人这一心理特点,接待时态度热情,立案时了解其要求达到的心理期望。同时,对当事人不合法的要求进行必要的提醒,忠告他们合法的诉求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不合理的诉求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让当事人对纠纷的处理有个大致上的心理预期,通过对诉求的释明以及对法律的宣传,使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心理距离有所缩短,为调解案件打下良好的基础。

                         找准时机

   案件立案后,从送达到开庭审理有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胡盛刚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可以促成当事人调解的细节。如张某与王某系邻居关系,因宅基地权属问题两家大打出手。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差距较大,庭前、庭中调解均未成功。法庭遂依法作出判决后,双方都认为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情绪十分激动,声称要上诉、上访。此时虽然双方的情绪激动,但因为有确定性的判决意见,他们心中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已经有数,此时调解能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点,于是一场耐心说服工作开始了。就当事人举证的情况、法院判决的依据,他都详细地向当事人做判后释明工作,经过和风细雨的疏导,张某与王某双方终于对判决履行达成了一致意见。

                         及时调解 

  常言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但是胡盛刚始终认为,群众利益无小事,坚持做到依法办案,及时解忧。如张某与徐某离婚案,由于徐某经常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张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势下,起诉与徐某离婚。立案后,胡盛刚迅即赶到徐某家,通过走访、调查,了解了张某所诉的基本事实,且徐某予以认可。胡盛刚对徐某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同时,叫来徐某的儿女、村组干部对徐某予以说服。徐某也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主动向其妻承认错误,保证以后不再发生家庭暴力行为。张某也愿给徐某一次悔改机会,双方和好如初。

                         耐心细致

  营盘法庭辖区人口1万余人,但区域面积达500多平方公里,可谓山大沟深,交通不便。所受理的案件多为标的小、矛盾大、积怨深的民事案件,处理稍有不慎,极易引发“民转刑”和缠诉、上访情况发生。胡盛刚坚持宁愿自己多跑一趟腿,也要让当事人少走一步路,深入农村山区现场,了解事情起因,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调解工作。2008年,他审理了一起特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被告系兄妹关系,双方为孩子玩耍发生打架。村组及派出所多次调解,均未达成协议。案件起诉后,双方矛盾十分尖锐,胡盛刚及时邀请当地人民调解员及村组干部,协助调解。从情、理、法多角度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经过十余次的上门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承认了错误,并赔偿了原告的损失,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加强指导

  胡盛刚善于同法庭辖区村组干部、调委会成员、治安员、热心群众交朋友,了解社情民意,排查不稳定因素。每季度都要深入调解委员会召开一次座谈会,通报法庭案件办理情况,分析诉讼原因,提出预防、解决纠纷对策,并及时了解民间纠纷动向,以确定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侧重点。同时,加强对调委会成员的培训,采用以会代训、集中授课、观摩庭审等方式,讲解法律的适用、调解的技巧等,增强其调处纠纷的能力,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通过对调委会的业务指导,使村组调解组织逐步走上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也密切了人民法庭与调解组织的工作关系,同时将大量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地防止了矛盾激化,维护了社会稳定。
责任编辑: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