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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法院八项措施破解执行难
作者:白河法院 张吉汉 程及海  发布时间:2009-11-03 11:47:33 打印 字号: | |
  “执行难”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难点,也是社会各界关注法院工作的重点和焦点。

  今年来,白河法院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有效地开展了两次清理积案专项活动,共清理了执行积案192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破解了执行难题,执行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经调研,白河法院执行积案主要存在以下原因,执行工作亦存在一系列问题和困难:

  一是义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这是形成执行积案的客观原因,也是主要原因。有的被告本来经济条件差,又在侵权时造成对方巨大的经济损失,尤其是部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民事赔偿难以兑现。白河法院刑庭每年审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10件左右,但总有3至4案的被告人在服刑却无力赔偿。有的合同案件被告欠债量巨大,在起诉前,原告就已知道将来执行兑现难。白河法院2007年底以前受理的执行积案中,有152件属无财产可执行的积案,其中有22案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长期外出或全家搬迁,无法查知其准确去向和经济收入状况。当时经调查确认后,由债权人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并依法程序终结执行。

  二是因申请人不积极配合,长期外出或上访导致积案。如程良(化名)与张勇(化名)人身损害赔偿案,白河法院依职权复查时,发现张勇购置了面包车,白河法院立即采取扣押措施,当日收取执行款5000元,但双方当事人居住地较近,程良早应发现义务人有新的财产出现,但其并不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反而以未能执行为由上访。白河法院在主动调查另一件执行积案时,发现义务人有房有车,而债权人早已外出务工未与白河法院联系。经与义务人严肃谈话,其主动承认害怕被执行,以亲属名义购买房屋和车辆,并主动与权利人联系,协议交付了执行款。

  三是部分法官干警主观能动性未能更好发挥,工作方法简单,执行力度不够。有个别案件,如果执行办案方法再灵活一点,即使无财产可供执行,也可以给被执行人做好思想工作,使其知错认错,积极通过借款、请求他人帮助等方式履行义务。但由于个别执行人员办案技巧和责任心的原因,简单地只是就财产论执行,致使极个别案件形成长期积案。

  为化解执行积案,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白河法院自2000年起,就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逐步探索予以解决:

  第一,加大诉讼保全。经多年实践探索,白河县法院部分法庭摸索出以审促执的良好经验,就是在受理案件时告知原告,发现被告有财产可能转移即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也加大依职权采取诉讼保全的力度,更加有利于审判与执行。尤其是抚恤金案件,由于标的大,多在20万以上,白河法院在受理时即告知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或依职权保全,效果良好。例如黄明(化名)与陈姣(化名)抚恤金分割案,涉案金额25万元,黄明申请诉讼保全后,白河法院立即到邮政储蓄银行冻结该款,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白河法院今年审结的5件抚恤金案件,3件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还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白河县法院也多采用诉讼保全措施,保证案件执行。如赵东(化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赵因交通事故向白河法院起诉赔偿6000元余损失,同时申请财产保全,白河法院当即对被告面包车予以扣押,次日即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近五年来,白河县法院共实施诉讼保全案件229件,经过实践,法官们充分运用诉讼保全措施,为减少执行案件、顺利执结难案做出了贡献。

  第二,加强诉讼调解。调解是化解纠纷最有效的手段,调解案件履行率高,申请执行的较少。近年来,白河县法院以案结事了为目标,加强诉讼调解,促进和谐。通过采取分段调解、多方调解、“冷却”择机调解、亲情感化调解、案例提示调解等方法,将调解贯穿在庭前、庭中、庭外诉讼全过程。并结合实际,争取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支持配合,邀请人大代表、村组干部和当事人亲属参与调解,巧妙地将个案的是非曲直引伸到社会层面的定纷止争上来,最大限度消除积怨,化解矛盾。同时严格依法调解,要求在事实清、道理明的情况下引导调解,杜绝迫调、诱调、拖调等不当方式,注重调解效果,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尤其是5个基层人民法庭,不断深化、创新巡回就地调解、指导人民调解的工作经验,将大量的矛盾纠纷就地化解,既有效减少了执行案件数量,又有效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近三年来,白河县法院民商案件调解结案率均超过55%;基层法庭调解率超过60%;调解案件无一件提起再审,无一上访,调解案件服调率100%;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仅2.3%。

  第三,提高判决质量。当案件确实无法调解,白河法院当判则判,但注重裁判文书质量,要求裁判文书查明事实到位、证据分析到位、论理论法到位,通过建设学习型法院、鼓励司法考试、提高法官政治业务素质、案件月查季评年考核等方式,努力提高了案件质量,使当事人对裁判文书心服口服,从而提高案件自觉履行率,有效减少执行案件的发生。2008年度白河法院审结361件民事案件,申请执行137件,有35%的案件自觉履行。冷水法庭更是由于注重审判质量,2005年审结民事案件72件,无一件申请执行。

  第四,提示诉讼风险。执行难是客观存在,为此白河法院在来访接待、诉讼立案、执行立案告知时,都向当事人发放诉讼风险、执行风险提示书,并向当事人耐心细致交待诉讼权利义务,既强调当事人自身的举证和提供证据线索的责任,还明确告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使权利人充分理解法院“执行难”。白河法院还积极参加县政法委每年组织的送法下乡活动,自行组织上街下乡法制宣传活动,向群众发送预防风险的宣传资料,引导群众平时正确行使民事权利,注意规避不必要的风险。2009年白河法院即参与或组织大型普法宣传活动9次,向社区和各乡镇农民群众发放普法材料7000余份。

  第五,搞好执前调查。在执行前,白河法院充分运用财产调查措施,不轻信无财产申报和无财产证明,做到应执尽执。白河法院在坚持立足财产“四查”(查存款、查车辆、查房产、查股权)的基础上,重点广泛调查基层组织、街坊邻居、特殊知情人,深挖义务人财产状况及隐匿财产行为。今年清理的152件无财产可供执行积案,除7案7人身处外地且无身份证信息无法“四查”外,其余146件均进行了四查,共查出28案新增财产可执行,现均已执行完毕。如白河法院充分利用金融机构查存款的方法,在外省法院配合下,执行了外出多年无音讯的义务人王汀存款3000元,义务人在外地的亲属联系白河法院准备和解执行。

  第六,争取多方支持。在执行重大案件中,白河法院建立了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参与、基层组织配合的联动机制。今年8月初,在县政法委牵头组织下,白河法院又与县纪检、公安、金融、工商、房管等19个职能部门建立了执行威慑联动机制。并试行邀请有关单位协助、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到场监督进行强制执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今年9月中旬,白河法院在执行李伦(化名)与夏谦(化名)交付房屋一案中,被执行人自恃年龄大、身体差,拒不履行义务,并扬言“要房不行,要命一条”。为此,白河法院制定了详细的执行方案,邀请了公安干警协助、电视台摄像人员全程录像、有关单位代表和社区干部到场、全院干警15人参加执行,还协调使用了“120”急救车辆及医务人员预防救治被执行人。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迫于强大而周密的执行攻势,自愿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在执行听证中,白河法院也积极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形成合力。今年执行局进行执行听证18件,其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单位代表参与6件。

  第七,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执行案件中,白河法院对拒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执行李成(化名)与王亭(化名)侵权一案中,白河法院果断地对妨害执行、公然违法对抗执行的王亭及亲属3人依法予以拘留、罚款,起到了执行一件、震慑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在执行茅坪信用社与石深虎借款房屋抵押一案中,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经双方同意后,以18万元变卖被告房产,高于评估价近2万元,既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又依法维护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双方都达到了满意。白河法院还利用春节前后部分长期外出无法联系的被执行人回家过年之机,适当采用强制措施,执结一批难案骨头案。如李丛(化名)与陈林(化名)债权纠纷一案,陈林外出四年不归,案件无法执结,白河法院于腊月二十四将刚回家过年的陈林司法拘留,其家人次日即将6000余元执行款付清,2009年共采取强制措施60件。

  第八,注重执行和解。在执行案件中,白河法院各庭能把握住执行工作的措施、方法和技巧,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将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有机结合,执行人员主动引导当事人改变心态、消除对抗心理,坐下来谈心交心,并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和当事人亲友参与和解活动,使执行和解比例逐年提高,达到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执行安康建行与张成(化名)借款房产抵押一案中,被执行人年龄大,无固定收入,靠子女赡养生活,抵押的房产面积小而破旧,但余基空场面积较大,有开发利用价值。白河法院积极做好被执行人子女的思想工作,引导其垫付执行款,促成双方和解,顺利执结该案。今年来,白河县 法院清理的执行积案中,执行和解33件,占17%。

  在执行工作中,白河法院坚持的一条经验是,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做到应执尽执。利用各种活动的契机,争取多方配合,坚持依法执行,始终规范执行,不随波逐流,不搞面子工程,从而取得了更为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目前,白河法院建立了执行积案长效机制,将所有程序终结执行的案件均登记造册,定期复查,并逐案落实承办人,将执行积案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评;同时继续争取县委政府和各部门支持,确保执行工作进一步加强。
责任编辑:张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