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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川塬绽放调解奇葩
记洛川法院旧县法庭案件调解工作
  发布时间:2010-01-15 14:07:46 打印 字号: | |
  洛川法院旧县法庭位于县城北部的旧县镇,始建于1966年10月,现有干警3名,辖一镇二乡74个行政村,人口3.2万人。近年来,旧县法庭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主题,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坚持以“案结事了”为目标,树立了良好的人民法庭形象。在“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中,他们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抓调解,促和谐,各类案件审结率均在98%以上,连续三年,调解率分别为98.9%、98.9%、98.6%。在工作中,该庭坚持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相结合;诉讼调解与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多元化调节相结合;调解技巧和诉讼心理相结合,力争达到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三年来,该庭先后被延安市妇联、县政法委、洛川法院评为 “妇女儿童维权先进集体”、“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洛川县人民法院优秀庭室”。 庭长张永军也先后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优秀法官”、“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每一件成绩的背后都记载着法庭全体干警的艰辛,每一份荣誉的背后都写满了法庭全体干警的追求。工作中,其主要做法是:

  一是坚持深入案发地调解。为使当事人双方的纠纷能“和平”解决,干警们深入村庄院落、田间地头,现场办案,就地调解,如建筑承包商王某给洛川县黄章乡东堡行政村村周某等15户修建房屋,发生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王某起诉了周某等15户,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把原、被告双方都通知到村委会办公室,逐个对每个案件进行了调解,当天调解结案10件,义务人当场兑现了给付款项,原、被告双方都非常满意,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二是吸收陪审员调解。为了提高调解质量,法庭对一些特殊的案件主动邀请熟悉该行业有关问题的技术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充分的技术资料,如在李某诉王某苹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邀请旧县镇苹果技术推广站技术人员荆某为陪审员,他除为该案的审理提供了大量的技术资料,并参与案件审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是推进“三位一体”调解。注重同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配合,形成调解合力。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旧县法庭积极从源头上下功夫,精心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培训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使民间纠纷和可能发生的涉法上访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当地,有力的维护了辖区社会稳定。

  四是注重依法规范调解。旧县法庭虽然调解率高,但他们杜绝压调、骗调、反复调、久调不决、有失公平、不分是非责任的“和事老”式调解,十分注重调解原则和重视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真正把公开、自愿、合法的原则落实到了实处。

  新的一年,随着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召开,“三项重点”工作提上了政法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社会矛盾化解,为推进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为法庭工作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和挑战,对此,该庭庭长张永军充满信心和希望,他表示该庭将在以后的工作中,再接再励,再创佳绩,让洛川塬上这一调解奇葩开得更红更艳。
来源:洛川法院信息
责任编辑: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