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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状告公路局 司法建议促赔偿
作者:铜川市印台区法院 郭刚华  发布时间:2010-07-22 08:26:11 打印 字号: | |
  陕西法院网讯 7月21日,印台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村民状告市公路管理局的案件,原告焦胜(化名)露出了笑容,使此案成功告结。

  原告焦胜承包了本村的十一亩农田,该承包地位于红阿公路通过的阿庄镇四沟沟底。而红阿公路涵洞排水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在被告重新修建红阿公路时,原告要求被告市公路管理局从根本上解决水患问题,经双方协调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负责在原水患涵洞上100米处另修一眼涵洞用于截流,并修建一座4000立方米的蓄水池,原告负责解决用地。协议达成后,被告仅开挖一座长50米,宽20米,深约3米的池坑,修涵洞和修砌水池却不在施工。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履行合同,但被告拒不履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协议,并赔偿原告损失。

  案件审理中,被告不承认与原告达成过口头协议,但经法院多方审理查明,被告否认达成口头协议的理由不成立,双方对口头协议又均没有记载,且各执一词,原告也未就口头协议的具体内容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致使口头协议的具体内容无法确定。印台法院认为市公路局修路会经常遇到类似的问题,从进一步减少社会矛盾,规范民事法律行为,方便处理纠纷和矛盾化解的角度,该院对市公路管理局发放司法建议书,建议该公司在今后工程中,注意依法规范民事法律行为,与相关单位、个人协商后,尽量采取书面形式,使内容有据可查,确保公司利益。

  市公路管理局接到建议后,与承办法官共同调查、取证,2007年8月,被告路桥公司在改建红阿公路工程建设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出资,在原告承包地修建一个蒸发池,随后,双方又达成了书面协议,将蒸发池底部进行碾压平整以及四周堆土整理等工程分包给原告焦胜,原告负责施工质量及安全,待工程完工,双方验收无异议后五日内,被告将承包款2500元支付原告,原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被告追加费用和要求,双方对达成的书面协议均无异议,并按该协议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另查明,在修建蒸发池之前,原告在其承包地内种植有苹果树350棵及玉米5亩。经鉴定部门鉴定,每亩玉米损失675元,每棵果树损失55元,合计22650元,当事人也得到了赔偿,露出了满意的笑容。
责任编辑:周碧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