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如何正确区分“定金”与“订金”谨防经济交往中被套
作者:千阳法院 刘治科  发布时间:2010-08-23 10:26:57 打印 字号: | |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不能正确理解“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以至于象诸如购房、买车、订餐等经济交往中出现尴尬,甚至被商家所套,后悔莫及。

  其实只要我们稍加留意,就不难从字面上较为直观的区分“定”与“订”的不同。“定”即确立、确定;“订”即订立、预定。从法律层面上讲,“订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立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交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需向交付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在我国《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定金条款)也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通俗的说,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取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但由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还有一点就是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而“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它实际上是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当合同不能履行时,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除外)。

  相比之下,“订金”虽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我们的经济交往中却经常使用,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径庭。有些个人或商家利用人们法律知识欠缺和签合同时的疏忽大意,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以逃避法律制裁。为了避免损失,建议与他人或商家签合同时,一定要睁大眼睛,留神看准,以免上当受骗。
责任编辑:周碧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