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法院网讯 今年以来,凤翔法院立足本职,积极探索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化解新机制,丰富了能动司法的内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提高了化解矛盾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维护了经济社会大局的和谐稳定。主要做法是:
一、织密网络,创新调解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与县委政法委、县综治办、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诉讼调解与非诉调解衔接工作的实施办法》。完善诉讼调解与非诉调解衔接联动,建立“三调”衔接联席会议制度。凤翔法院成立诉前调解中心,各乡镇成立诉前调解工作站,各村组(社区)设立诉前调解联络员,构建了“调审衔接、审调联动”诉前调解网络工作机制。制定出台了《诉前调解网络运行管理办法》,对县、乡镇、村、组(社区)四级诉前调解机构的建立、运行制度、人员聘请、职责、培训进一步明确规范。
针对易发生行政、民事权益纠纷较多的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校等组织聘请诉前调解员,形成了县、乡、村、组(社区)四级纵向诉前调解网络和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校等组织横向的诉前调解网络,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全县的调解网络。
二、司法确认,诉调无缝对接
实现社会矛盾化解和诉调联动是诉前调解网络运行的终极目标。诉前调解员在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的同时,实现诉讼调解与非诉调解的无缝对接。对接方式包括诉前先行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诉中委托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诉中邀请协助调解、人民调解司法确认。
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是诉调对接的又一方式。诉前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需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的案件,可直接移送人民法院进行效力确认,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由速裁员及时办理。对决定不予确认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按民事案件起诉,对不予确认的理由在判决时一并分析说明。
三、源头治理,促进社会和谐
诉前调解是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案件发生的一种新的探索,是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的一种补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创新,是减少人民群众诉讼成本的新手段。自实施诉前调解工作以来,该院调处了各类矛盾纠纷172件,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彰显了诉前调解工作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