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站公告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稿件季度通报办法
作者:省法院宣教处  发布时间:2010-11-22 11:15:39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宣传工作,及时掌握全省各级法院宣传动态及工作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宣传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法院宣传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1、全省法院系统宣传部门应按省法院下发的季度宣传工作要点,结合自身实际,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拓宽各种宣传渠道,加强与媒体的协调沟通,有组织地加大宣传力度。

  2、各基层法院应按季度向所属中级法院宣传部门上报司法宣传用稿情况,包括刊载(播发)媒体级别、类别、名称、稿件标题、用稿时间、所刊版面、作者等信息。

  3、各中级法院应在每季度次月10日(分别为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将本辖区两级法院上季度宣传用稿情况统计上报。逾期未上报的,省法院将予以通报。

  4、上报统计结果应严格按省法院下发报表格式填报,要求数据准确,上报及时,格式规范。

  5、省法院宣教处在各中院上报司法宣传统计报表10日内,统计全省法院上季度司法宣传用稿情况,并下发通报。

  6、宣传稿件季度通报结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凡未按时上报的法院,年内不能参加年度司法宣传先进集体评选,省法院对各中级法院年度司法宣传先进个人评选名额分配与通报的用稿情况挂勾。

  7、各中院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建立相应的宣传用稿定期通报制度。
责任编辑:省法院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