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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用工受处罚 申请执行予以准许
作者:长武法院 王晓明 贾和平   发布时间:2010-12-16 09:24:56 打印 字号: | |
  陕西法院网讯 12月15日,长武法院依法对企业与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一起违法行政案件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

  2010年3月21日,长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陕西同康药业有限公司巡视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该公司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严重存在违法用工行为。同年4月23日,长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长人社监罚字(20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陕西同康药业有限公司处以4000元罚款,并加处14160元罚款的决定,并当日向该公司送达了该处罚决定书。之后,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间未提出复议和诉讼,也未自觉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无奈,长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法院审查认为,陕西同康药业有限公司作为注册的法人公司,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却未予严格遵守,已违反了劳动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其行为已属违法。长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4月23日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应依法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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