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案外人异议制度确立的意义
案外人异议制度的确立,是民诉法为完善法律、保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而作出的贡献,具有积极意义。不仅丰富了民诉法关于民事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的内容,使民诉法更趋完善,规范了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执行行为,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妥善化解矛盾,提高了法院工作效率,最终实现“司法为民”的宗旨。尤其是在执行程序中,当案外人有确实有效证据证明其合法权利被侵害时,相比另行提起确认之诉或给付之诉而言,直接由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无论是从执行效率上,还是案外人自发实现执行救济,都是非常有效的。另外在有些情况下,由于案外人对作为执行标的物的财产享有一定的权利,如果对该物强制执行则会损害案外人的权利,为了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利,就有必要设立一有效的救济制度,一旦其合法权利遭到不当侵害,便可通过这一制度得到充分救济。
二、案外人提起异议的条件
1、异议主体:可以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为案外人,这里的案外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认为法院对某一项或几项财产的执行侵害其实体法上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当事人变更、追加的情形,如果原来的案外人被依法变更或追加为执行当事人的,即不得再作为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
2、异议事由:提起异议的理由须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以此为基础主张法院的执行侵害了其实体法上的权利。案外人异议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事由,该条是对执行行为本身违反法律规定提出异议,是一种程序上的异议,而案外人异议必须是依法可以组织对该标的物执行的实体权利。通常情况下,案外人大都基于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而提出执行异议,但案外人异议所主张的实体权利并不限于所有权,案外人对执行标的还享有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或享有担保物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标的物交付或让与权利的,均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
3、异议提出的形式:案外人异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这主要是为了促使案外人慎重行事,防止其滥用异议权,同时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准确把握异议的焦点。实践中如果案外人口头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采取书面形式,未提交书面形式的,视为未提出异议。
4、提起异议的时间:异议的时间必须在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主张。《民事诉讼法》第 204条明确规定,案外人异议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案外人异议的目的在于阻止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通常情况下,在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前,法院未采取执行措施,不存在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案外人自然无提起异议的必要。而强制程序终结后,执行标的物权属已发生转移,阻止执行的对象已不存在,因此,案外人提起异议已无实际意义,此时提出的异议,属于新的“民事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处理。
三、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与处理
对于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审查完毕后,应分情况作出处理:
1、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在执行标的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中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返还案外人。需要指出的是,执行标的物是上级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财产时,应当报经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理由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案外人虽然提出执行异议,但却并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行异议成立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
四、对裁定不服时的救济
案外人异议涉及对执行标的物实体权利的争议,执行法院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仅仅是初步的审查处理,执行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的应当赋予其进一步的救济权利。另一方面,执行法院支持案外人异议裁定中止对异议标的物执行的,也会影响申请人的利益,法律应同时赋予申请人相应的救济途径。
1、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这种情形指的是交付特定标的物的执行。法院执行的财产是生效法律文书明确指定交付的特定物,案外人提出异议,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不服,案外人所提异议实则涉及原判决、裁定是否错误问题,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案外人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有错误,裁定中止执行,当事人若不服,也涉及原判决,裁定是否错误问题,也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向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这种情形指的是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标的物不是判决、裁定指定执行的标的物,案外人异议当然不涉及原判决、裁定是否错误问题,案外人仅就执行的标的物提出异议。有人将其称之为“案外人异议之诉”。
五、注意区分案外人异议与执行异议
新《民事诉讼法》第202条就执行异议作了相关规定。该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该条规定的执行异议是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属于程序上的救济。与实体上的救济—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相比,两者存在以下区别:第一,目的不同。执行异议的目的在于将违法执行行为予以更正或撤销,以维护执行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程序上的利益;案外人异议及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目的则在于最终从实体上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以维护案外人的实体权益。第二,事由不同。执行异议的事由系针对执行程序本身存在的违法问题;案外人异议及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事由系案外人主张对特定标的物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应当说两者的区分是比较明显的,实践中必须加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