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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专题司法统计
作者:彬县法院 黄唯  发布时间:2012-11-06 14:38:54 打印 字号: | |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础,而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则是甄别离婚案件的司法标准。家庭的稳定和谐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谐与否,并给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带来一系列的物质和精神变化,滋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本文将通过对我院离婚案件近3年的统计数据的分析,从中探求离婚案件的特点及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

一、总体情况

近年来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于婚姻质量、感情需求和爱情期望也有所上升,以前觉得能凑合的,现在不能容忍了,离婚现象随之普遍。

表一:2009年至2011年离婚案件统计表

年 度

民商事案件

离婚案件

比例

2009

972

427

43.9%

2010

923

383

41.5%

2011

1019

432

42.4%

2009年至2011年,笔者所在的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2914件,其中离婚案件1242件,占此类案件的42.6%,统计显示,离婚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占相当大的比重,且比重较为稳定。

二、离婚案件的原因及特点

诉讼离婚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些离婚案件也是多因一果,即使在法院诉讼,有些当事人仍然隐瞒离婚的真正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酗酒、轻暴力。这一类案件受害方往往是女方,男方长期饮酒,甚至酗酒,文化素质不高,动辄打骂妻子是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

2、一方在外工作或务工,中短期分居。这类人员由于外出接触到城市的新事物、新观念,使得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等都有很大改变,给以前相对稳定的婚姻家庭生活带来较大冲击,且由于双方分居较长,沟通交流的时间相对较少,感情变淡,一些人不能忍受寂寞,经不起诱惑,另寻新欢,以至婚姻走向破裂。

3、赌博等不良习性。这些人文化素质不高,身边生活环境影响和业余生活的枯燥等多种原因导致有些人选择甚至沉溺于不健康的生活方式中,其中为数不多的女性也沉溺于麻将、纸牌等不良娱乐方式中,筹码越来越大,夫妻矛盾随之而生。

4、结婚草率,观念突变,婚后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再培养也是离婚的主要原因。此类案件的突出特点是夫妻双方都是经人介绍认识,了解时间短,婚姻基础缺乏,结婚后时间不长又觉对方不合适,双方不能相互包容,随即产生离婚念头,这类问题大多出于年轻的80后、90后之中。

三、离婚案件审判过程中的特点及问题

               2:离婚案件审结对比度

年度

收案

结案

结案中

判决

  调解

  撤诉

2009

427

429

131

177

120

2010

383

386

140

146

97

2011

432

434

167

115

147

1、统计显示,离婚案件以调解撤诉结案为主,调撤结案率逐年提升。

随着人们对新事物接触的增多,观念的逐步开放,当事人能够以正常的心态,对待离婚,双方的情绪相对平稳,不至于严重对立使矛盾激化,离婚案件的审理可以在平和的诉讼氛围里进行,调解工作较易开展。

2、引发的问题

1)离异家庭“问题儿童”成为社会难题。离婚后,孩子得不到父母双方的充分关爱,单亲家庭孩子脆弱的心灵过早地蒙受阴影,一定程度上造成单亲家庭孩子在心理、家庭教育等方面出现断层和缺位,较易引发犯罪及不法行为。

2)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成为焦点。多数离婚诉讼案件当事人对离婚无异议,却为了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争论不休,互不让步,不惜采取一切手段隐匿共同财产,利用非婚生子女欺诈抚养费等,有些根本无法查证,这给公正审理带来了困难。

3)离婚人群低龄化成主要趋势。80后、90后的一代刚迈入婚姻殿堂,观念较父辈大幅度开放,社会责任感偏弱,没有经历过生活的大风大浪,存在只懂得享受的心理状态,当平静的生活不能激发他们的热情时便会引发“婚姻死亡”现象,之后距离离婚也就不远了。现实生活中导致离婚的因素不断增多,今后随着社会的发展还将会出现大量的新情况。

四、对离婚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建议或对策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树立正确婚姻家庭观。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及全社会多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法制宣传、普法教育等方式,提高人们对《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度、夫妻相互忠贞相爱等婚姻思想的认识,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人们的维权意识

2、实行向妇女适度倾斜的政策。妇女相对而言处于社会的弱势,在婚姻家庭破碎后受到伤害也相对较深,在合法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女方,是国家司法关怀的一种体现方式。

3、法院应严格把握离婚标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要严格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加大调解力度,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尽量促进双方和好。

4、在子女抚育方面,要考虑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接受教育和成长,还要做好父母双方的法制教育,非抚养一方要及时支付子女抚育费,抚育子女一方要尊重另一方对子女的探视的权利,使子女能够感受到父母温情,更好的保护离异家庭子女的合法权益。

婚姻生活的稳定不仅会提升当事人的生活幸福感,而且是构建和谐稳定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缩影,如何减少和妥善处理婚姻问题,不仅仅是法律的责任,更应该是社会的责任,需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

责任编辑:彬县法院 黄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