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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分项赔偿的不合理性探讨
作者:吴堡法院 薛改香  发布时间:2012-11-08 22:07:50 打印 字号: | |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更新、更快、效率更高的机动车被不断地提供给人们使用。尽管这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高速的机动车带给人类的不仅仅是效率,也同时带来了危险。因此,机动车所导致的交通事故在各种意外事故中,是数量最多也是最容易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一种。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一方面可能会由于损害赔偿使家庭蒙受巨大的财产上的压力,甚至会使家庭财产状况面临崩溃,严重影响家庭生活的稳定;另一方面,由于其难以承担巨额的损害赔偿金额,会使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补偿,又会更严重地影响到受害者家庭的生活状况。自2006年7月1日起推出的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可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一、交强险的概念及特征:

  (一)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机动车辆造成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第三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责任保险制度。它是我国在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一项强制保险制度,其法律依据是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通过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二)强制性:之所以称之为交强险是因为,此种保险不同于普通的商业保险,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其强制性主要表现在: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必须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否则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以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可以扣留,并可以处以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二、分项赔偿的具体规定: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责任为限额,以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为标准,赔偿限额分为有责任限额与无责任限额;以具体赔偿类型划分,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其中有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交强险仅在其分项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分项赔偿不合理: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第一条就明确了国家制定并颁布该条例是为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而分项赔偿在实践中与该立法本意不一致,尤其是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两项赔偿太少,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分项限额赔偿使保险公司始终处于有利地位,能够确保实现在最小范围内进行赔偿,不公平也不合理。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强制保险,目的是在于保证受害的第三者能及时得到救治和赔偿,但由于保险人采取不科学的分项赔偿限额,又以保险条款的约定为依据,保险机构在赔偿时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予以抗辩,致使《道交法》的立法目的难以实现。

  1、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明显过低,现实中大多数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用都远远超过10000元,与目前中国的医疗环境严重不相符合。我们都知道中国近几年在搞医疗改革,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看病贵”。城乡居民平均一次住院费用相当于一个居民一年的总收入。

  2、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明显过低,如果双方损失过大,达到数万元,只能按照双方的过错大小实行分担,损失得不到有效赔偿。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过低,加重车主的负担。有些车主可能因为一次交通事故就会破产,甚至家破人亡。

  4、在不少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花费了高昂的医疗费用,但又因未造成伤残后果或者伤残程度较低,只能在1万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金限额内受偿。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同时会变相鼓励车主撞残或撞死受害人,因为受害人如果从保险公司那里得不到有效赔偿,剩余部分就得由车主来承担,而车主为了减轻自己的负担就很可能会这样做,现实中也已经出现许多这样的案件。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也背离了交强险设立的初衷。

  我们从以下两个案例可以看出交强险分项赔偿的不合理性。2010年4月28日,原告王某驾驶轿车行至青银高速吴定段下行线1059KM 950M处时,与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宋某驾驶的重型罐式货车发生碰撞事故,致王某及乘车人刘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刘某均被送往吴堡县医院住院治疗,王某支付医疗费46955.85元,乘车人刘某的医疗费也高达37403.49元。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刘某无责任。王某所有的车辆投保有交强险,未投保商业险,宋某所有的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王某、刘某两人都是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高昂的治疗费。从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王某本身的医疗费就达46955.85元,宋某所投保的交强险10000元的医疗费赔偿限额明显不够,远远不能解决问题。而王某、刘某两人本身就是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医疗费,而交强险分项赔偿又远远不够,这就背离了交强险设立的初衷。

  2010年7月9日,高某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与霍某骑的拉货三轮单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霍某所拉的3D电视机跌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2009年12月17日,被告向某向保险公司营业部对普通两轮摩托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高某只是一个五保户,并无收入来源,主要靠政府救济过日子。霍某是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经济困难,平时靠踩踏单车替人拉货挣钱养家。该事故造成损坏的3D电视机也是霍某替人拉去维修的,价值近万元。在该案例中,高某和霍某都没有受伤,更别说致残了。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霍某只能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2000元赔偿,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四、笔者建议:

  交强险赔偿计算中,应将交强险条款规定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合并为一个总限额进行计算赔偿,有利于更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了国家制定并颁布该条例是为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它设立的目的是在有限范围内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不分项赔付更能使受害人在医疗费方面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为了最大化保护受害人利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总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将交强险总的责任限额做了较大幅度提高,表面上看保险赔偿金数额似乎成倍增加,但如果不对该条款分项赔偿的约定取消或修改,那么对于很多受害的第三者和被保险人来说,这仍然是一场数字游戏。造成在计算相关赔偿费用时,受害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意见分歧极大,对抗性十分强,关系也相当的紧张,这不利于解决问题,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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