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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回避“公开诉求”非法治方法
作者:凤翔法院 汶金让  发布时间:2013-02-26 09:29:17 打印 字号: | |
  2月24日,北京律师董正伟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他收到了环保部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但令他失望的是,对于他所提出的请求环保部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的申请,环保部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2月25日法制日报)

  蛇年伊始,“向水污染宣战”成为新一年建设美丽中国的环保口号,山东潍坊等一些地方的水污染事件引起网民的极大观注。而“中国癌症村”更是令许多特别关心健康的人十分恐慌。此时,环保部笼统地以“国家秘密”为由答复一位律师的环保质询,这样的回应就像那句熟悉的外交辞令“无可奉告”一样令人遗憾!

  何为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土壤污染状况算不算法律规定的国家秘密?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24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认为环保部的说法值得商榷。土壤污染事关公众健康,环保部不能简单以“国家秘密”为由来剥夺公众的知情权。他建议环保部应该先公开可以公开的部分。

  以国家秘密为由忽视公众健康,忽视民众知情权已成为当前各级政府部门的一个挡箭牌,应当得到重视。“表哥”一案,大学生要求陕西省财政厅公开其工资收入,官方以不属于公开范围为由拒绝。公众要求尽快实行官员财产公开,许多地方的市长带头表态愿意公开自己的财产,可官方不下通知。土壤污染,事关粮食安全和公民健康,环保部又以秘密为由婉言拒绝。“三公”消费、单位财务开支状况、土壤污染情况等等,这些是否属于不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土资源部就曾做过全国土壤污染调查,但调查的污染数据至今仍在保密之中。在建立“开放型政府”的今天,哪些政府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可以不公开,哪些应当公开,这些应当有一个明确具体的标准,以便公众遵照执行。

  群众最怕的是,“国家秘密”成为一些人拒绝公众监督的借口。这种土壤污染状况的不敢公开,是污染数据十分严重,还是怕公开之后吓坏公众?必须得给民众一个放心的交待!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居住环境安全问题,事关公共利益,这是比天还大的民生关切,千万不能忽悠群众的智慧和耐心。群众想知道的事情,你越不公开大家便越关心,反而不利于公民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不利于土壤环境保护治理。雾霾和水污染是可见的,人们可以采取基本预防措施。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公众仅凭其感观很难对土壤污染作出基本判断。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主管部门再讳言般地拒绝,只会适得其反。

  土壤污染数据可能存在敏感问题,但并非全部数据事关国家机密。在不能完全公开的情况下,可否先公开能公开的部分以逐步推进,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PM2.5数据公开就是一个例子,希望环保部能够认真思考一下这个问题。简单回避,不是解决群众诉求的法治方法。

  为公众答疑解惑,应当是有关政府部门的一项义务。在建设美丽中国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如何在“国家秘密”和公民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之间找到一个平衡,这是摆在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责任编辑:碧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