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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道经营当处罚 城建局依法行政获支持
作者:宁强法院 罗贤玉  发布时间:2013-03-15 13:27:55 打印 字号: | |
  陕西法院网讯 3月14日,宁强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准予执行该县城建局对个体工商户何伟(化名)违法堆放商品占道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

  宁强县城建局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何伟在人民路段经营烟酒店,占用人行道堆放商品,无视市容环境卫生,且严重影响行人通行,存在违法行为。该局多次向何伟送达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何伟拒不改正其违法行为。因此,2012年9月17日,城建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在店外堆放商品占道经营,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何伟在接到县城建局作出的宁住建发【2012】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也没有自动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城建局遂于2013年2月2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伟在临街店面经营商品期间,长期占用人行道堆放商品、占道经营,其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宁强县城建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准予执行宁强县城建局对何某的行政处罚。

  法官寄语:商品经营者在店外街道堆放商品的违法行为,不仅影响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也影响了人们的通行。良好的社会环境秩序需要社会各界的创造和维护,执法只是手段,守法才是关键,要让守法成为大家的自觉行为。
责任编辑:杨一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