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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及适用
作者:咸阳市秦都区法院 张丹  发布时间:2013-04-02 17:07:33 打印 字号: | |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程序作了专门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通常为给付之诉),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北京、上海等地区基层法院已逐步开始施行小额诉讼制度。 陕西省高院也确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金额和八类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范围,我省基层法院已开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 。

  但以笔者所在基层的法院为例,至今未采取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虽不能排除没有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这一特殊情况,但更大的可能在于办理民事案件的法官缺乏对这一程序的准确认识尤其是与简易程序的区别,同时思想上对于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局存在某种顾虑而未采取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立法上为了案件审理的简便、迅速和经济,针对请求小额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或有价证券所规定的一种审理程序。可以说,法律的效率价值是小额诉讼程序具有的最本质特征。通过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比较,可以更加明确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认识,如下:(一)、适用范围较简易程序更窄。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而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除了满足上述条件之外,要求其标的额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由此,我们不难理解,其适用的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小于简易程序。(二)权利救济的途径不同。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的上诉权不受影响;小额诉讼程序则限制救济,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无法以上诉程序寻求救济的机会。

  通过上文对小额诉讼程序特征的分析,与其他一审程序甚至简易程序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一审终局,对此许多法官存在着看、等、靠心理,未能大胆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符合该程序的案件。为保证小额诉讼程序的正常适用,应当充分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办案法官应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小额诉讼。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离不开办案法官对该程序的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首先,应当全面深刻理解小额诉讼的立法旨意,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及时实现当事人需要的正义;其次,思想认识上要突破固有思维,树立该类案件“一审终审”的法律思维,勇于承担办理该类案件的职责;最后,应当全面、正确理解和认识《民诉法》和陕西省高院对小额诉讼的规定,不能仅盯着标的额这一划分标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及时进行程序的转化。

  (二)向当事人释明(宣传)小额诉讼程序。作为《民诉法》规定的新程序,许多当事人可能对此程序毫不了解,那么,针对符合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条件的民事案件,办案法官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明确告知其适用该程序的法律后果。另一途径是利用各种传播渠道,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这一诉讼程序,因为基层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相当一部分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标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现。

  (三)通过法院内部的审查监督。因之小额诉讼的施行处于初始阶段,故有必要采取特殊举措强化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近年来,人民法院皆设立了审判管理机构,以确保案件质量。笔者认为,对于采取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由审判管理机构予以逐个评查。一来可以确保此类案件的审判质量;二来对于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瑕疵可以通过再审等程序予以纠正;三是可以通过评查总结经验,对于评查过程中发现的好做法及时予以推广。当然,笔者建议此措施的采取应当限定时间期限,以一年为宜。
责任编辑:李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