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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当得利的认定
作者:镇安法院 雷敬全  发布时间:2013-05-08 08:48:58 打印 字号: | |
  一、不当得利的含义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自己获得利益而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者是没有法律根据取得财物的受益人,受害人是合法财产的所有人,受到财产损失者。不当得利案件的法律关系是属于债的范围,双方当事人是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是财产受到损失者,债务人是财产受益人,适用《民法通则》等规定。由于不当得利债务人没有合法依据取到利益,从形式上看对财物有占有权,成为事实占有财物的一方,实际上控制着占有物,债权人暂时失去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处分权,即财产所有权,但债务人占有的不是自己财产,不受到法律保护,应返还不当得利给所有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一种债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当得利案件经常发生在金融业、矿山、突发自然灾难、道路等丢失财物的场所,不当得利债务人得到财物后,可能擅自使用处置,债权人得知信息与之协商未果后,起诉要求占有人返还财物,这是典型的不当得利案件。

  二、不当得利案件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案件的构成要件符合债的要素,总体分析来看,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构成要素:

  1、一方获得利益。一方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取得他人财物,使自己的财产增加,不受年龄、性别、智力影响,得到利益不受坏境制约,获得财产的不受时间限制。通常情形下,获得利益一方没有主观过错,是善意占有,获得利益是不当得利的首要因素。

  2、他方受到损失。一方获到利益,必然造成他方财产受到损失,有积极损失,即自己能感觉到财产减少,是直观的损失,有消极损失,即自己不能感觉到的财产损失,是隐形的损失,一方财产受到损失才能使对方的财产增加,双方之间增加和减少的财产是对等的,在通常情形下,损失利益是自己一时过失造成的,主观上对自己财产管理不善,客观上受到财产损失,这也是不当得利的要素。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由于一方获得利益,则导致对方受到损失,一方获得利益是对方受到损失的直接因素,因而存在实际意义的因果关系,并且是直接的,不是间接因果关系,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当得利就不会成立。不当得利的这种权力与义务关系,符合债的基本原理。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一方获得利益没有合法的原因和根据,也是不当得利之债形成的要件。所谓合法的原因,包括法律上和合同上的因素,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取得财产,不属于不当得利之债的情形。不当得利之债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获得利益一方从开始就没有法律根据,不受法律保护,另一种是获得利益一方开始有法律根据,而后来符合法律根据的原因消失了,那么获得利益就变成没有法律根据。如果获得利益有法律根据那就不是不当得利之债。

宪法规定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当得利所获取的财物不是个人的合法财产,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三、不当得利的认定

  在审判实践中,不当得利案件时有发生,情况有时很复杂,难以确定是不当得利。对不当得利的认定应从以下两种情况把握:

  1、确定不当得利主体,是正确认定不当得利的关键。获得利益的债务人和受到损失的债权人是确定无疑的,有充分证据证实双方之间有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没有任何人对此举张权利,提出异议。

  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判断不当得利是否成立的标准。获得利益的债务人承认受到损失的债权人的财产是被自己占有、控制、管理,没有提出法律上的依据。债务人直接获取财产,造成债权人的财产损失。债权人的举证在庭审中被质证认证,债务人无法举出获取财产的合法证据,不当得利就能认定下来。

  正确处理不当得利案件,能推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大公无私、助人为乐的社会风气形成,一方面能弘扬公平、诚实信用法律原则,督促不当得利受益人及时返还财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还能打造拾金不昧高尚品德的氛围,同时能促进邻里安定团结、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通过对不当得利的分析认定,告诫人们不论何时何地都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财产,不要因一时不慎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在财产受到损失,无法协商解决的,要依法保护自己合法的财产权利。
责任编辑:吴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