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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的应用
作者: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刘思明  发布时间:2013-05-08 08:51:06 打印 字号: | |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以金钱为执行标的案件执行中,经强制执行或依申请执行人声明,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给债权人制发一种旨在证明其债权存在并明确未执行债权金额的终结执行裁定书,待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此裁定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无须再次缴费的制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般有两个特点:一是终结本次程序是一种特殊的终结,也是一种合法的结案方式;二是裁定书应写明已执行的数额和尚未满足的数额,并注明恢复执行的条件,告知权利人在将来可以再次提起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适用

  新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只有符合以上六种情形的,才可以作终结执行处理,并发裁定来终结执行。

  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经过穷尽执行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6.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资金的。本案的情况符合以上规定的第1条,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进行充分的财产调查。终结本次程序主要是针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而言,为解决结案问题而创设的一种制度,其前提是要经过充分的财产调查。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中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途径有三种:一是被执行人申报,执行法官接受案件后,根据案件实际可以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或者有设定抵押、被保全的财产,执行法官应当及时查明财产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二是申请执行人提供。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一般对被执行人较为了解。执行法官应当调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有利因素,找到案件执行的突破口。执行法官接受案件后,根据案件实际可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查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具体财产线索,执行法官应记入笔录,及时实施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三是执行法官调查。在执行中,执行法官应依法、主动行使调查权,需要进行大量的财产调查。在财产调查中,要善于把握执行时机,采取合法合理的手段控制财产。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做到四查工作,有的甚至做到七查,经过多方查找确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才可以作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前提。在进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认定时,需要查找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依据中记载了被执行人地址或者联系方式的,必须根据该线索进行查找或联系。无其他适当线索的,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应根据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查找其负责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到其户籍所在地、住所地(暂住地)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被执行人的亲属和邻居进行调查。对于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必须将所采取的各种财产调查措施的材料归入案卷,包括工作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谈话笔录、当事人书面确认材料、被查询单位出具的书面查询结果,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执行法院进行相关调查工作情况的材料。
责任编辑:吴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