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是长期以来困扰法院工作的重要问题之一,而规避执行又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现在,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明明有履行能力,却想方设法规避执行,游刃于法律与道德之间,运用“灰色的智慧”在趋利本能的指导下,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意避开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利用法律的漏洞,采用不当的手段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这一问题的存在,导致执行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债权难以充分实现。长此以往势必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冲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甚至会产生社会诚信危机。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执行员,战斗在执行任务的最前线,对反规避执行工作有以下认识。
一、规避执行和反规避执行的概念
规避执行是指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或对生效法律文书负有协助义务的其他人,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或为财产给付设置法律、人为障碍等方式,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以达到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规避执行主要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利用公司法人制度、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隐瞒、漏报、拒不进行报告财产等形式。
反规避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及其他协助单位对规避执行行为进行反击、压制和处罚的各项体制机制和措施手段的总和,是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提升管理水平,持续、有效地压缩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空间,致使被执行人无法律和体制漏洞可钻,其任何尝试规避的行为均将遭遇执行机制的反制,反规避执行强调事前防范,并最终建立让被执行人及协助义务人不敢规避、不能规避的体制和机制。
二、规避执行的几种主要方式
(一)积极调解、消极履行。由于当前我国信用体系尚未有效建立,个人信用未受到社会的价值评价,个人财产未得到有效的监管,导致部分不诚信的当事人以调解作为拖延时间或者转移财产的一种手段。在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部分不诚信的被告利用原告想尽快获得清偿早日案结事了等心理,通过减少债务数额、制定还款计划、推延履行期限等方式为债务履行设置障碍。在达成调解协议后或消极履行、或拖拖赖赖、或者隐匿、转移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受到清偿。
(二)隐匿财产,怠于执行。被执行人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造成无履行能力的假象,规避执行。如有的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或债务产生期间就将财产转移或变卖,或在执行人员尚未找到其财产前将财产处置,待执行人员追问其下落时已无法追回,从而造成了执行不能。有的被执行人将新添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在其他人名下,而自己仍在使用;有的夫妻协议假离婚,将共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夫、妻或子女名下等。这些规避、逃避执行的情形,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无法采取查封、冻结、处置措施,造成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三)外出躲避,逃避执行。有的被执行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或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故意躲避人民法院的传唤,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有的外出躲避,长期不归,甚至举家迁移,拒不履行应负的义务,从而造成案件执行不能。
(四)假诉讼、假破产。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提起另一个假诉讼进行保全查封,或者对执行标的另行提起确权诉讼,或者虚构假债权取得执行依据后申请参与分配,干扰阻碍正常执行,使正常的执行活动难以进行。
(五)通过企业分立、改制或关联企业逃废债务。比如剥离企业优良资产另立新公司,或者采取“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等形式,“金蝉脱壳”,悬空债务。
三、反规避执行的的方法对策
(一)加强领导和队伍建设,打牢反规避执行工作的基础。历年来,各法院普遍都存在“重审轻执”现象,领导重视不够,执行力量配备不强,执行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导致对反规避执行打击力度不够。所以,笔者认为,要打击规避执行工作,首先就要加强领导和队伍建设,打牢反规避执行工作的基础。法院主要领导要摆正执行工作的位置,克服“执行案件就是拿着判决书要钱,没有什么道道”、“什么人都能干执行工作”等片面错误认识,在人员配备方面,内部挖潜,让能干、愿干执行工作的人员及时调进执行队伍中来,同时,积极争取组织、人事部门的支持,在目前无法增加人员编制的情况下,通过招聘部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社会青年,经过上岗培训,担任执行书记员,充实到执行队伍中,案件执行中实行一名执行员带一名招聘书记员,实现新老梯次配备,既解决了执行队伍的年龄老化问题,又有利于调动执行人员积极性,增强执行队伍的活力,也能有效缓解执行案件案多人少的矛盾。在装备和经费保障方面,充分考虑反规避执行工作的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保障制度,从优待警,政策适当倾斜,使执行人员对执行工作充满“尊荣感”,为反规避执行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用足用活现有的法律手段,对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严惩不怠。对清理出规避执行案件,进行梳理、分类、分析和研究,针对不同的类型,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充分利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多层面构筑相应的惩戒机制,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基层法院的各级领导要注重保护执行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为一线工作的执行人员“撑腰”顶住各方面的压力
(三)加强立审执配合,实现“无缝对接”
健全立、审、执之间部门联动机制。不断强化立、审、执之间的相互配合、信息互通和情报共享,保持立、审、执信息畅通交流,保证案件立、审、执各环节风险动态、预警信息及时传递和有效衔接。
从立案开始,法官即要进行诉讼指导、诉前调解、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提醒当事人提前做好对方当事人财产信息的采集工作,注意做好财产保全工作;审判环节,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加强判后答疑和息诉服判工作,尽可能的使当事人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减少执行工作压力,减少乃至避免规避执行案件的发生。重点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1、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创造条件。对于有给付内容的案件,在立案和审理初始环节,是法院查控财产的最佳时机,战机稍纵即逝,债务人一旦应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此时审判人员应向债权人进行诉讼执行风险提示和必要的财产调查,积极引导债权人采取诉前或诉讼保全措施,防止被执行财产的流失,也为案件调解和执行做好准备,赢得先机和主动。
2、财产保全裁定的制作和执行,由审理和执行机构分别实施,实现审、执分离。财产保全裁定由审理部门作出,利用了审判人员的裁判权优势,由执行部门实施,则利用了执行人员在查控财产方法、手段方面的专业和熟练优势,有利于提高财产保全的质量。
3、在调解协议中设立担保或明确违约责任,增加债务人的违约成本,力促债务人主动履行。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绝大部分是在债权人适当让步的基础上换取的和解,部分债务人恶意利用债权人的让步诚意,达到减少债务的目的,在签订协议之初,就不打算履行,故审判人员应提前预防,可向债权人提醒有相应保障的调解方案。
(四) 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
1、设立定期申报制度,对于拒不报告、虚假报告的报告人,要及时给予处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视情节不同分别给予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
2、加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的力度。俞灵雨曾指出:“外国执行法官经常是在电脑上操作,我们的执行人员则是候着债务人去找他的财产,这种方式太原始了。我们要通过操作电脑键盘调查被执行的财产,这是将来的发展方向。”所以建立一个全国性质的信息共享平台,对于准确、迅速掌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有着重要的作用。这就要健全完善执行财产调查制度要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完善与金融、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关单位的财产查控网络,细化协助配合措施,进一步拓宽财产调查渠道,简化财产调查手续,提高财产调查效率。
(五)、要打造全社会性的执行网络,缩小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空间。打造执行网络,就是制定比执行联动机制更广泛的一种制度,除以上列举的执行联动单位参与执行工作以外,还要将民航、铁路、电信、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旅行社、居委会等单位纳入联动机制,使被执行人的一切举动都在可防控的范围。如被执行人迁移,当地公安机关应将情况反馈到法院执行信息网;被执行人异地注册、投资办企业,新注册地工商部门应将其投资情况登录法院执行信息网;被执行人融资,受理融资的金融机构应当将该信息登录法院执行信息网。又如相关部门和单位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进入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等场所进行高消费,或者乘飞机、列车软卧外出等,应当将该信息反馈到法院执行信息网。人民法院根据最高院发布的限高消费规定,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可对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这样,全社会形成一张强大的执行法网,要让被执行人无处可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