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参与诉讼活动的法定成员。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所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任务也日益繁重,司法警察保障和服务于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也越来越重要,这就给司法警察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新形势下,如何大力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以更好地适应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就成为当前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因此,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管理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这支队伍在党和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下,担负着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特定的司法任务,对保证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法律的尊严,为人民法院完成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各项使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司法警察工作具有法定性。司法警察工作的法定性是指司法警察的设置、组织管理、任务职责等都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设置司法警察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司法警察的组织管理是法定的。司法警察的编制、奖惩、任免等都必须严格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警察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进行管理,如专职法警和聘任制法警应配备的人数、素质条件、管理体制等都要符合严格的法律要求。第三,任务法定和职责法定。任务法定是要求司法警察必须完成法律规定的工作,具体工作的方法、手段、内容、程序、目的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职责法定是法律规定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熟悉与警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并在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权,只有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才有权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都无权取代。并且只有在执行任务时,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才能行使职权。
(二)司法警察工作具有广泛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审判任务的需要及司法警察武装性质的特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般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警卫法庭,二是提押人犯,三是送达法律文书,四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由此可见,司法警察的职责涉及面非常广,从立案到庭审、裁判、执行,每一个阶段都少不了司法警察的协助。
(三)司法警察工作具有辅助性。司法警察承担了人民法院各项审判、执行工作中大量的辅助工作,比如,在审判活动中,在审判长的指挥下,维护法庭秩序,警卫法庭;在执行程序中,配合执行人员依法采取冻结、划拔执行存款等强制措施,对法院决定逮捕的人犯,必要时协助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在履行职务中司法警察没有裁判权或决定权,通常只能根据法官的指令行事。为了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司法警察必须充分尊重法官对案件的裁判和决定权,不得随意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更不得泄露具体案情。同时,在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司法警察要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和法官的安排,及时、有效、审慎、适当地完成保障任务。由此可见,司法警察工作是直接为各项审判、执行工作服务的。
(四)司法警察工作具有强制性。审判机关做出裁判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在审判、执行程序中有许多具有国家强制性的工作也是靠司法警察来完成的。比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实施的传唤、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承担。有的法院在审判与执行过程中会出现暴力抗法、威胁、妨碍等事件,有的在对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提押、看管和执行的过程中,也会遇到犯罪分子逃跑、反抗或者行凶的情况。面对此种情形,只靠循循善诱的说服教育工作是行不通的,还必须依靠司法警察的强制力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这就需要司法警察采取强硬的手段及时消除危害,甚至要使用警械、武器,否则难以及时的惩治违法,制止犯罪。
(五)司法警察工作具有随机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错综复杂,出现的各种情况难以预料。司法警察在值庭、看押人犯、参与强制执行、及配合执行案件等公务活动中,所处理的突发事件涉及面广泛,如有在执行机关安全保卫工作中遇到大批当事人申诉上访的;有在看押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伺机想逃跑,或想自杀;有在值庭过程中,当事人或旁观听众喧哗闹事的;还有在配合执行时,当事人暴力抗法等。因此,要求司法警察在做好人民法院日常警务工作的同时,随时都要有灵活、机动的应变能力和工作机制来应付各种审判、执行工作中出现的复杂和突发性情况。无论是庭审值庭活动,还是审判警卫等工作,都要精心策划,合理地部署警力,制定详细的措施。在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时,要对人民群众进行耐心教育和疏导,对违法犯罪分子采取果断的强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二、当前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警力不足、而且分散管理、一直是困扰法院法警队伍建设的主要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警大队人员编制的规定和要求,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应保持本单位编制人数的一定比例,然而,一些基层法警大队虽经几年建设,人员编制仍没有达到标准,有的甚至至远远达不到编制警力数,有的基层法院为解决其他业务庭室人手不够的问题,将法警抽去帮工或做兼职司机、书记员等,有的法警虽已编队管理,但部分法警长期做一些超出法警职能范围内的工作,这些现象造成法警队伍本身警力不足,难以统一指挥和调动,难以形成整体战斗力。
(二)警务任务繁重与警力严重不足的矛盾突出
按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人数一般按法院控编数的12%掌握,而目前大多法院并没有达到这一要求。以笔者所在吴起县法院为例,已按照文件的要求配齐了法警,可一旦执行任务,现有人员根本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有时遇到被告多、罪行轻的,只好简化为1名被告由1名法警押解。近几年各地法院机关发生的人犯脱逃等事故,除警员自身原因外,警力不足也是一个主要原因。事实证明,现行法警编制管理体制和编制规定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和法院工作发展的需要。
(三)司法警察的素质参差不齐,不能适应服务审判职能的要求
司法警察工作性质决定了司法警察职责是固定的,应严格司法警察准入制度,采取严格考试办法正式录用或聘用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有较高的文化知识和一定的专业技能人员作为法警。而不能临时地招用司法警察,防止队伍不稳定性,千万不能让政治素质差,专业技能低的临时人员进入司法警察队伍,影响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对司法警察的管理,应按照《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司法警察管理办法,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录用制,一经录用或聘用,非法定事由不能随意解除工作关系。确保司法警察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适应新时期法院审判的需要。
三、对策与思考
目前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地影响了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发挥和警务工作的开展,也与新时 期审判工作对司法警察队伍的要求不相适应,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这些问题。
抓好司法警察的思想作风建设。司法警察的任务和职能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优良的工作作风。建设一支政治上可靠、训练有素、纪律严明、有坚强战斗力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是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组织保证。第一,各级法院的领导要高度重视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要把司法警察工作与审判工作、执行工作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队伍思想作风建设的重要性。第二,强化司法警察队伍的学习意识,认真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使司法警察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第三,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弘扬爱岗敬业、爱警习武和恪尽职守的精神,强化奉献意识和服务意识,使每个司法警察都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通过道德评价、道德规范、道德修养等途径,建立并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