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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认定
作者:镇安法院 雷敬全 陆顺天  发布时间:2013-08-20 16:49:16 打印 字号: | |
  当今,饲养动物成为部分民众生活的嗜好,有的是为了生产生活而饲养,有的是为了休闲观赏而饲养,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有些情况惨不忍睹,给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极其严重的精神和财产损害。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的责任,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规定:“牲畜使他人受损害的,由其所有人负责赔偿,或把牲畜交与被害人。”在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都有类似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也有具体的责任规定。

  一、要正确认定致人损害的动物是饲养动物。饲养动物一方面是饲养人或管理人的私有财产,并且具有占有、使用、处分、受益的权力,即对饲养动物具有所有权;另一方面由于其具有动物的原始属性,能独立活动和自卫反抗能力,管束不当时有可能主动对他人造成损害。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对自己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督促饲养人或管理人加强对动物的管理,有效控制或管束动物,防止或避免损害事件的发生。如果不是人工饲养的动物,或散养处于野生状态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则不适用此类特殊侵权责任案件。饲养动物是构成此类侵权案件的重要因素。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件是特殊类型的民事侵权案件,侵权人就是饲养动物人或管理人,也就是义务主体,被侵权人就是受害人,也是权利主体。在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过程中,有时情况比较复杂,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不易确认。饲养动物人或管理人不一定是赔偿义务主体,受害人不一定权利主体,也可能是赔偿义务主体,第三人也能成为赔偿义务主体。如家犬致人损害,造成受害人致伤、致残、致死等现象,其饲养人或管理人就是侵权人,也是义务主体,负赔偿责任;受害人就是权利主体,被侵权人。假如受害人自己挑逗被饲养的动物造成损害的,如挑逗饲养蜜蜂、家犬或其他动物致伤的,是受害人行为不当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就是义务主体,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负责任等。第三人在挑逗、喂养他人饲养动物时,也可能损伤受害人,那么第三人就是义务主体。审理这类案件时,要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不能一概而论。

  三、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构成要件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条 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79条规定:“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类型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要素:

  1、有致害行为。饲养动物的致人损害行为,是动物自身的独立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损害,不是饲养人或管理人的直接行为,但是,这种致害行为与饲养人或管理人对饲养动物管束不当密切相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行为是这类特殊类型案件发生的前提。如家犬咬伤行人,牛撞伤儿童等。 

  2、有损害的事实。饲养动物对他人的加害,是基于动物的本能行为,无论是其自主加害还是受刺激加害均造成受害人损害,存在客观事实,有相关证据印证。

  3、饲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行为与饲养动物的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受害人损害的事实是饲养或管理人的动物造成的,与饲养人或管理人有因果关系。  

  4、有过错行为。饲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由于疏忽大意或放任不管造成他人损害的发生,受害人或第三人的不当行为,也可能造成损害事实的发生,一般情况下都是过失行为,

  三、正确认定赔偿责任。

  1、要符合此类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要审查致人损害的动物是不是饲养的动物,饲养动物是否有损害他人的行为,饲养动物对他人有没有造成损害的事实,饲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主要是义务主体对饲养动物管束严不严、安全管理措施到位还是不到位等,有没有过错行为等,确定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通过对此类案件构成要件的审查判断,确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依法作出裁判,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要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饲养动物对他人的损害主要是动物本能和随意性造成的,是自卫反击的表现,但是,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要负赔偿责任,而饲养人或管理人本身没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要负民事赔偿责任。法律同时还规定了致害动物饲养、管理人的两种免责事由。其一,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如甲故意挑逗乙喂养的狗被咬伤,应视作是甲自己过错引起,免除乙的民事责任。其二,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如甲故意挑逗乙喂养的狗,致使丙被狗咬伤,应由甲承担对丙的赔偿责任。但是,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与受害人、第三人都存在过错时,要负混合过错责任,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3、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于这类案件是特殊类型的民事侵权案件,受害人被饲养动物致伤,受害时情况紧急,逃避不及,甚至没有外援帮助,其本人往往是弱势者,往往难以提供证据,证实自己被饲养动物的所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就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被告提供有利害关系的证据,如提不出有效免责证据,则认定被告是赔偿责任主体。因此,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便于认定案件性质,有利于案件的判定,依法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事件经常发生在农村庭院、城镇社区、居民小区、街道、道路等场所,受害人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甚至致残、致死。在审判活动中,有些情况相当复杂,部分案件很难确认赔偿责任主体,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护。告诫人们外出办事、出差办公、旅游观光、走亲访友等活动中,遇有动物的场所,一定要小心谨慎,不要挑逗动物,要规避动物追击,以免造成不必要伤害。
责任编辑:同惠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