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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榆林市榆阳区法院 郑瑞  发布时间:2013-09-10 14:23:00 打印 字号: | |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社会矛盾呈现多元化,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执结的案件与日俱增。当案件的数量呈正比增加,案件的送达难也是不争的事实。由于法律文书不能及时送达,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的效率和效力,严重影响了司法效率的提高,损害了人民法院“公正高效”的形象。

  一、法院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方式虽然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但目前法院送达难的确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从案件类型上

  1、部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只知道被告电话不知道其确切的住所。法院电话通知被告时,被告要么说打错了要么故意拖延,今天拖明天,明天拖后天,迟迟不来取文书,到最后被告干脆关机或者停机。

  2、侵权纠纷案件中,被告往往避而不见,或在家中居住却不给法院工作人员开门致无法送达。

  3、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原被告之间因为关系特殊,如果系离婚纠纷案件,被告如果不同意离婚很少主动来法院领取起诉状副本、传票等诉讼材料。如果系继承纠纷案件,亲属间多已因继承遗产致感情不和,送达容易发生纠纷。如果系抚养费纠纷案件,被告多已另成家,容易激化另一家庭矛盾,被告为维护现有家庭利益不愿接收材料。

  4、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被告如果是单位,主要负责人不愿接见法院送达人员,而其收发室、办公室、值班室等处的工作人员又因未得到领导的明确指示不接收材料。

  (二)从送达方式上

  1、直接送达难。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或他的成年家属、代收人、诉讼代理人签收的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配合法院工作,一见是法院来车或人就避而不见或拒绝开门;

  (2)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详或有误,有些原告为图自己方便,随便写虚假地址和电话到法院起诉,待法院送达人员几经周折送送达未果后,原告则要求法院通过调查手段查找被告的真正地址,而在当下人口流动频繁,查找被告的地址难上加难;

  (3)由于城乡人口流动量大,外出打工或经商人员增多,有些被告虽然有固定住所,但一家人外出打工或者经商,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单位、邻居等不配合法院送达人员指认被告住所地;

  (4)被告住所地地址不明确。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城市中的道路名称、门牌号码等都被更新,当事人登记的住址是老地址,与更新后的地址无法对应,难以查找。

  直接送达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有:(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流动性加大,致使当事人经常不住居住地、住所地;(2)当前大部分公民法律素质不高,法制意识不强,不愿配合法院工作;(3)立法不详细、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直接送达的途径过少。 

  2、留置送达难。留置送达是受送达人或有义务接受送达的人无正当理由拒收法院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中存在的问题是:(1)基层组织范围规定不明确(2)大部分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到现场协助。

  导致留置送达中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有:(1)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与受送达人较为熟悉,不愿配合法院;(2)立法不详,可操作性不强。 

  3、被送达人恶意拒收诉讼文书。在送达时,如果对方是被送达人本人或单位负责人,但不承认,法院送达 人员无法确定其身份,失去送达良机。有的被送达人见法院去送达,立即将门关上紧锁,不让送达人员入室送达,法院送达人员不能强制入室送达,也没办法实施室外留置送达。更有甚者接到诉讼文书后,不但不签收,反而将诉讼文书撕毁。

  4、邮寄送达往往出现反复,效力难以确认。如果当事人或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被退回,速递的回执单往往也不能及时回到法院,而邮寄查询结果又不准确,交邮的应签收人与实际签收人不一致,未注明代收人与应收件人的关系,或 “回执联”上仅注明“无人”,或“查无此人”。

  5、公告送达时间过长,易形成诉累。公告送达是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穷尽以上送达手段而不得不采取的最后一种送达方式,对于何为“下落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地没有音讯的情况。那么公民离开最后居所地的时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在司法实务中的做法也不统一。如果下落不明时间过短,采取公告送达后,当事人又突然出现,易使法院审执工作处于被动。再者,公告送达和举证期限相加需90日以上。会使案件错过最佳审理、执行时机案件审理期限过长造成原告“诉累”。加之公告送达在实践中往往流于形式,经公告送达到庭的当事人寥寥无几,案件多为缺席审理,公告未能起到实际的效果,不利于保障被告的抗辩权利。

  6、委托送达效果不佳。目前各地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困境,而法律又未对受托法院的送达期限作出规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缺位,使得受托法院对委托送达存在懈怠。

  二、解决送达难的相应对策

  1、应扩大直接送达的范围,目前各地法院往往只要发现当事人,随时随地送达,但需注意保护法院工作人员在送达时的人身安全。  

  2、要求原告配合送达。如果按照诉状地址和电话无法给被告送达,可告知原告,让其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或住所地协助法院送达。

  3、留置送达时可拍照、录像记录送达过程。如果留置送达无见证人在场,可拍照录像佐证送达。但在实践中当法院送达人员采取拍照录像方式时往往会被当事人制止或夺取拍照录像工具。 

  4、确保被告填写当事人地址确认书的信息完全准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目前司法实务中,立案时原告对自己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进行了填写,被告应诉或答辩时填写本人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而有些被告根本不到法院接收诉讼材料,何谈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5、邮寄送达被退回的,建议邮局出具书面记录,并规定邮递员不送达或延误送达需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6、完善公告送达制度。由于人多且流动频繁是当今和今后我国社会的一大特征,公告送达的比例相当大。目前公告送达存在的主要弊端就是流于形式,法律对公告送达没有更多的规定和限制,公告送达在操作中带有随意性和形式性。是否张贴公告,难以受到约束,公民也没有阅报和看法院公告窗的法定义务。因此,有必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尽可能地让被公告的当事人获悉已被某法院传唤或者裁判的事实。

  7、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应用电子送达的送达制度。我国民事诉讼已将电子送达方式纳入法律轨道。电子送达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传、及电子数据等途径来实现。电子信号自进入受送达人的接收系统为送达完成。

  8、大力进行普法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使得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知道正确行使抗辩权只会对自己有益处。

  9、强化《民事诉讼法》送达方面的强制措施。比如对必须到庭的当事人采取拘传。

  10、严把立案关。对于原告诉状中有关被告住所地的确定,必须附有户籍信息或工商行政档案材料,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书面通知限期补充,逾期不予补充的,裁定不予受理。

  11、建立对虚假提供对方当事人送达地址的惩罚制度。 被诉当事人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是由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为了防止当事人故意提供对方当事人的虚假诉前确认地址,应当建立严格的惩罚制度,将故意提供对方当事人虚假诉前确认地址的行为规定为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并予以严厉惩罚。

  12、构建诚信责任追究制度。如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存在恶意借贷款,数额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的,卷款逃跑,致当事人无法实现债权人利益,可以缺乏诚信为由实行网上通缉、由公安部门进行经侦侦查或者限制银行贷款等。
责任编辑: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