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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编外法官”彰显职能 化解矛盾身体力行
作者:镇安法院 姚其彬 李磊  发布时间:2013-11-27 10:27:51 打印 字号: | |
  陕西法院网讯 镇安法院米粮法庭在行使审判职能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不断加强“编外法官”即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建设,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自2010年以来,该庭共审结民事诉讼案件160余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参与协调促使案件当事人自愿调解、撤诉的案件共130余件,占案件总数的81.25%,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积极发挥人民陪审员基层工作优势。参加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大多是村组干部,具有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来自于群众,熟悉社情民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邀请陪审员参与审理,充分发挥其长期积累的工作经验,协助法官查明案情以及对案件的调解处理。

  二是调动陪审员能动作用积极参与案件调解。在承办法官的指导下,陪审员通过查阅起诉状、答辩状及相关证据等诉讼资料尽快熟悉案情。陪审员以人民的智慧、群众的语言积极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积极配合法官做好原、被告双方的说服教育工作,最大限度消除双方的误解,促成双方握手言和。通过陪审员讲“情理”和法官讲“法理”相结合,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彻底化解矛盾争议。

  三是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培训。由法庭对陪审员定期开展培训,在轻松的氛围中采取召开法律讲座、座谈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加强陪审员的专业法律知识学习。结合陪审员自身工作经验,与法官一道共同分析在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和难题,共同探讨案情,促进案件审理。

  四是人民陪审员积极配合法官做好当事人判后答疑息诉罢访工作。首先,案件审理完毕后,办案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分工合作、优势互补,认真地给双方当事人解释判决的理由、法律依据,耐心地解答当事人提出的各种疑惑,增强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认同感。其次,人民陪审员配合法官做好判后回访工作。对判决结果不满情绪较强的当事人,陪审员以其生活在基层的便利,及时配合法官开展判后回访工作,陪审员充分利用自己“平民身份”的优势与当事人沟通,通过细致的说服劝导工作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真正达到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目的。
责任编辑:碧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