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需要法治文化,法治的深入发展更离不开法治文化。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是农村法治建设。由于传统文化和乡土秩序等众所周知的因素强势影响,当前在农村建设法治尤其需要法治文化的撑托,如果没有法治文化的引导和熏陶,农村法治建设只是徒具形式,是无法取得实质效果的。如果这一状况持续下去将会影响到国家法治建设事业的大局。有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对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有关问题进行一些必要的思考,以期推动我国农村法治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一、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现状
建设农村法治文化,目的就是要在现有农村经济和文化习俗的基础上注入法治意识、培养法治观念以此进行文化的重构与扬弃,从而使以公平、正义等为核心的法治思维融入到农村人的日常生活方式之中的一种文化建设活动。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伟大事业的推进使法治在农村地区获得了深入发展的契机,法治文化也正在逐步融入到原有农村文化形态中,法治文化建设取得了一些成就,这主要表现在:
(一)形式日渐丰富
在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推进的过程中,现有各种资源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适用,法治文化建设方式也渐趋多样化。以公、检、法、司等机关送法下乡入户、宣讲法律知识为内容的法治文化建设方式已成常态,特别是人民法院直接进村入户开庭,让村民近距离旁听案件的审理,鲜活的案例让广大村民接受了法治文化的洗礼从而对法律和法治形成了一定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法治宣传资料和图片材料的发放、法治文化宣传橱窗的建立等传统建设方式也在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各地也在利用建立农家书屋的机会加强法治文化的宣传与传播。更应该引起注意的是,一些经济条件较为成熟的地区,正在利用互联网的便利条件,着手建立以网络法治文化信息宣传为代表的信息化建设体系。通过以上这些方式的运用,“送法下乡”取得了实际的效果,农村法治文化氛围日渐浓厚,为农村法治建设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二)内容贴近村民关切
国家的每一步发展都必须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在农村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同样也是如此。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目的就是要提高农村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从而更好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有法治文化建设逐步将农村各项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村民日常纠纷化解等与村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内容结合起来。不仅如此,它还进一步与广大村民熟悉并乐于接受的道德教化相结合,极大的拓展了法治文化的内涵,使法治文化内容更加充实,满足了村民的关切,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其知情权,广大村民也比较容易接受,谈“法”色变的状况有所缓解,依法维权意识逐步增强,法治思维渐趋生长。
(三)格局初步形成
我国已进行了几轮普法,在普法宣传的过程中,全社会的法治资源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整合和优化,农村地区法治文化建设主导力量也在逐步厘清。各地逐步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级政法机构组织落实,村民自治组织积极参与的法治文化建设格局。普法、执法、司法一体推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民间调解三位一体,法治文化建设由点带面,脉络清晰,符合农村法治文化建设要求的格局已初步形成。
二、目前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村民的主体性地位并未确立
法治文化建设的主体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在农村进行法治文化建设无疑离不开广大村民。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村民不仅是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主体,更是中国法治运行的主体基础。他们在法治运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中,是既应该承担义务又应该享有充分权利的。目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整体推进,原有农村地区的封闭状态已经被打破,传统文化日渐势弱,村民不仅有了接受法治文化的可能,更有了参与法治文化建设的主体性需要。但一直以来,我国农村地区法治文化建设是自上而下式推动的,法治文化建设中的各项内容都只是以村民为受众,村民并没有主动参与进来。由此就形成了这样一种现象,无论是哪一种法或者是法治文化,在他们心中都只是一个字——“法”,而且他们认为只要不违法,法律也好法治也好就和他们没有关系,因此他们也就继续在寻找并坚持他们的传统而把法治与法治文化置身事外了。不可否认,这种状况与村民的法律知识匮乏和对法治的陌生有关,是由来已久也非一朝一夕就可以改变的。这恰恰也是当前农村法治文化建设重视不够的地方。但是从另一角度讲,村民作为受众,是不可能完全的主动的去接受他们并不熟悉的“另类”文化的,他们越是感受不到其主体性地位,这种消极就会越强烈。法律思维和法治信仰也就因他们自发生成的抗拒而难以在他们心中得到塑造。
(二)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对客体的复杂性估计不足
市场经济的推行使农村原有“乡土格局”有所变化,农村原有的习俗和文化传统也正在发生改变。但是,道德评价力和宗法秩序在农村仍然较为强势,非理性的“公正”崇拜与追求实质正义的价值理念仍然占据着村民的心灵。这是当前农村文化传统与习俗的根源反映之所在。而当前进行的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所关注的焦点是“法”,说的更具体点是法律和法治本身,是从法律的属性出发的,只考虑了法律所具有的的显性特征,没有考虑到文化的隐性特征,更没有考虑到当前农村固有文化现实形态和其所具有的韧性。文化的问题本应用文化的手段解决,可是当前农村法治文化建设与农村文化传统和习俗结合不足,而且还出现了越来越大的身份差异,这将加大法治文化在农村扎根的难度。同时,在法治文化建设的立足点上也缺乏系统性考虑,没有从本地的根本特色出发,文化生成上的统一性不足,文化原生力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专门人才匮乏
目前,我国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缺乏专业人才的引导。现有从事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工作人员很少受过专门法学教育,到村一级的大部分是村组干部,这部分人员虽然有工作的热情,但无法保证法治文化建设工作的实效。同时,虽然有法官、律师等专业群体人员参与农村法治文化建设,但每年送法下乡的次数是屈指可数的,根本无法满足当前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对专业人才的需求。
三、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对策
(一)确立村民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主体性地位
要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切实保障村民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改变村民以往“受众”的角色,变受众为主体,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参与,引导其积极参与到农村法治文化建设中来。这就要求做到确立和保障村民的诉求表达机制,要在法治文化建设中主动摸清村民比较一致的意见和主要的需求,广纳民意、倾听民声、有的放矢,使广大村民的意志在法治文化建设中有所体现并得到尊重,借以提高其积极性和主动参与度。
(二)完善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模式
有好的方式方法还需要有好的模式进行规制才能将其作用发挥到极致。当前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客体是复杂的,在具体进行建设时,除了自上而下的推动之外,还需要注重农村原有文化传统所具有的内生力和张力。法治文化的建设应时刻与农村文化变革情况相适应,要将法治文化建设这种人造秩序与农村原生秩序进行融合,从而建立乡与村、村与组之间的文化联动机制,激活政府与广大农村地区之间在法治文化建设上本应存在的联系。使从上而下与从下而上能够产生互动效应,变乡土文化对法治文化的排斥为协调、引导、顺从,从而产生具有鲜活生命力的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模式。
(三)法律知识的推广与法治理念的培养相结合
在农村地区进行法治文化建设,理所当然要着重法律知识的推广,但这一层面的知识在当下主要应为与农村发展实际相结合的涉及农村民生的法律知识。推广的路径应以普法性知识为主要框架,构建普法宣传教育、法律服务与援助、基层司法以及村组干部法治宣传和教育培训为重点的法治文化推广体系,应着重对村组干部特别是大学生村官进行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的培训教育,同时应以普通村民为基础,以村民关注的婚姻家事、财产、劳务等问题为切入点进行基础性宣传教育。要通过培训教育,让村组干部在法律知识储备与法治理念的培养上起到示范作用,也让普通村民能够了解、熟悉法律,知法而后信法,逐步消除农村固有的避法厌讼心理,为法治文化建设做好心理上的铺垫。
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目的是为了树立法治的信仰。虽然当前这一工作还存在一定的阻力,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发展和广大村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必然会取得丰硕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