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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法制报】山阳法院:巧用电话远距离调解 平复怨气定纷止争
作者: 李 晴 崔登明   发布时间:2015-03-23 09:02:55 打印 字号: | |
    “太感谢你们了,没有想到困扰我数年的事,跑一次路就能解决!”3月16日,陕西山阳法院照川法庭在利用电话充分做好被告及其亲属工作后妥善调解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原告王福宝系浙江人,与打工在浙的被告刘德娥相恋后,于1999年开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证。2002年8月刘德娥在娘家生育一子,取名王星,户口登记于被告户籍地陕西山阳县。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差异,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刘德娥于2010年5月外出打工,一去不返,原告寻找但杳无音讯。儿子王星出生后寄放在山阳由姥姥照料至六岁后送到浙江上学读书,现因王星系陕西户口,在浙江上中学择校受影响,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原告在查找被告未果的情况下,在电话咨询法庭后邮寄了诉状等起诉材料。

  收到材料后,办案人员考虑到该案原告路途遥远,如果按正常程序,其往返花费大,且被告在外打工不知下落的状况,先与当地村干部取得联系,了解到被告及其亲属情况后,找到被告母亲,希望可以查找被告联系方式或通知到庭应诉。刘母表示,刘德娥现在湖北某地山中种茶叶,通讯不便,偶尔给家里打电话问候,但其现在无法直接联系。原告为孩子抚养权直接到法院起诉一事,刘母感到不能接受。“女儿在原告家是因为生活不下去才出走,当年外孙王星出生后,因在男方上不了户口,才登记在我这里,王星也一直由我抚养到六岁才送到浙江。现在他俩过不到一块去了,他从未上门提过迁移户口的事,却直接把我女儿起诉到法院了。”刘母如是说。经办案人员详细解释了原告困境及急需迁户口的原因,并释明法律规定后,刘母表示同意配合。

  2015年2月,被告电话联系法庭,表示在湖北打工不能到庭应诉,但同意就儿子抚养问题调解。经过与被告充分沟通后,了解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的矛盾及在孩子抚养上的分歧。办案人员多次利用电话与刘德娥进行交流,逐步化解了被告心中的怨气,并从孩子生活现状、原被告实际情况等出发,在充分释明法律后建议被告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角度出发,做出适当让步。最终被告同意让步,同意儿子王星由原告抚养。随后被告向法庭邮寄来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弟代办应诉、调解手续。2015年3月16日,经提前联络后,从浙江赶来的原告王福宝与被告刘德娥之弟在法庭就孩子抚养权达成调解协议,王星户口迁移 手续顺利办理。(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西部法制报
责任编辑:秦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