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陕西勉县法院在审理一起赡养纠纷中,从细微处发现疑点后,没有轻信当事人的陈述,而是依职权深入开展调查,最终还原了事实真相,为公正裁判奠定了基础。
勉县法院受理原告龚某诉其子刘某及两个女儿赡养纠纷案。开庭时,被告刘某缺席。原告有无收入来源是赡养案件中确定被赡养人支付赡养费用的关键。开庭前承办法官询问原告还有无其他生活来源,原告及随其一同到庭的大女儿刘某花只承认原告享受每月50元高龄补贴,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案件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龚某的丈夫原系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职工,已于1983年去世。原告作为职工遗属按政策应享受生活补助,但龚某坚决否认。
3月19日该案在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女第二被告刘某花当庭再次否认原告还有其他生活来源。考虑到第一被告刘某未到庭进行答辩,原告丈夫曾系国有企业职工,其死亡后,原告做为遗属应该享有适当生活补助。为查明案件重要事实,防止部分当事人的一些不正当诉讼行为侵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庭决定依职权开展调查。庭审后承办法官为了弄清本案的真实情况,遂和书记员到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调查原告之子刘某的情况及原告是否还有其他生活来源。在九冶公司劳资科,工作人员告诉办案法官,原告龚某之夫死亡后,九冶公司已按规定以遗属的形式将原告托管至勉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原告现已享受退休金待遇。不过具体情况需到勉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去了解。此时已经是中午11:40分了,但办案法官为了及时查清本案事实,承办法官和书记员顾不上吃饭,就带着介绍信赶到勉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核实该情况。经养老经办中心核查,原告龚某从2011年就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现在每月领取养老金1275元。看到这个结果,承办法官终于松了口气。弄清原告尚有其他生活来源,其子女应给付的赡养费数额根据本地实际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就可以依法准确确定了。案件的处理结果就会更加公正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