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非法利益,大荔县一对夫妻竟采用添加工业盐、牛骨香精膏等手段,将“死猪肉”加工成“鲜牛肉”进行销售。经大荔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近日,大荔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雷某、吴某夫妇及提供死猪肉的被告人王某、张某、田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事处罚。
2013年6月,被告人雷某、吴某夫妇分别从王某某等人处购买病死、死因不明及未经检疫的死猪肉共计1850余公斤。后将死猪肉添加工业盐、牛骨香精膏等后加工制成“熟牛肉”、“熟精肉”,在该县大华路菜市场所经营的肉店内大量销售。2013年12月5日,大荔警方联合大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从雷某家黑作坊现场扣查未经检疫的肉品375公斤,经鉴定为死因不明、检疫不合格的肉品。
大荔县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雷某收购病死、死因不明、未经过检疫的死猪肉品,加工成熟牛肉、熟精肉并在市场公开销售;被告人吴某某明知雷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仍帮助其销售;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明知雷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仍为其提供食品原料,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