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对6起共12名被告人分别因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进行了一审判决。骆某某等3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被告人骆某某3次从广东省东莞市,分别同被告人李某某、颜某某、张某某运输甲基苯丙胺及其他毒品近1220克至陕西省咸阳市,并向被告人周某贩卖毒品,周某又向其他吸毒人员贩卖毒品,谋取非法利益。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骆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颜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当天,法院还对王某等2人贩卖、运输毒品案;杜某某贩卖毒品案;吴某某运输毒品案;李某贩卖、运输毒品案;邓某某等2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一并进行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