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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受到损害是否可以寻求赔偿?
作者:张一鸣  发布时间:2015-03-31 16:03:52 打印 字号: | |
  问:我和前妻胡某离婚后,她到处说我生活不检点,甚至在网上发帖,导致很多亲朋好友对我说三道四,对我造成很大精神压力,已请假休息在家几月有余。请问,名誉权受到损害是否能要求赔偿?

  答: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任何人不得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按照您的描述,胡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您的名誉权。鉴于此,您可以收集相关材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他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责任编辑:张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