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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日报】碑林法院首推证人保证书制度
作者: 程靖峰  发布时间:2015-04-13 09:06:46 打印 字号: | |
  “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作伪证或者作虚假陈述,愿负法律责任。”4月1日上午,在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证人张某、周某郑重地在证人保证书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今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在碑林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原告向法院申请证人张某、周某出庭作证,合议庭经研究后认为属于《解释》规定的证人签署证人保证书的情形,遂在当庭告知证人权利义务后,责令两个证人签署证人保证书。庭审后,证人称签署保证书对于明确权利义务、增强其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都起了很好的作用。此次庭审亦标志着证人签署保证书制度在该院顺利从法律规定走向审判实践。
来源:陕西日报
责任编辑:秦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