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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巴法官:最后一天
作者: 镇巴法院 周汀   发布时间:2015-04-15 09:06:17 打印 字号: | |
  今天,我就要离开基层法庭回到院机关去上班了,但无论我到哪里,都要用心做好自己的工作。

  7:00——起床,烧水,准备洗漱。门外有位老人在朝法庭里张望着。我赶紧下楼开门,请他到办公室坐下,给他沏上一杯茶,听他絮絮叨叨的讲着家里的事情。大概内容是老人被小儿媳赶出家门,无处可去,想让法庭出面帮忙教训小儿媳一顿。我向其解释了与赡养纠纷有关的法律规定,老人却不愿起诉。我有些无奈的看着他,只能向庭长求助。庭长一边耐心细致的询问着老人家里的情况,一边继续做着法律解释工作,后来他给老人所在村的村干部打电话,村干部承诺处理后,老人才颤颤巍巍的走了。

  9:00——两个年轻人一前一后来到法庭,他们要求法庭解决双方之间解除同居关系后子女抚养费等问题。我立即对双方展开调解工作,询问双方基本情况,告知相关法律规定。书记员小杨麻利的做着记录。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男方抚养儿子,女方给付子女抚养费三万元。

  12:00——炊事员喊大家吃饭,我这才想起来,全庭干警再一次从早上忙到现在,大家都没还没有吃早餐,现在只能照惯例“早中二合一”了。吃饭时庭长安排,吃完饭我留在庭上值班,其他同志去邻近乡镇开展送达法律文书及调查取证工作。

  13:00——其他同志们刚刚跟随庭长下乡去送达了,他们前脚刚走,法庭里就迎来了一位老大爷。老大爷头发花白,面部因为生气激动涨得通红,颤抖着用双手递给我一张纸。我接过来一看,是一份1982年的民事判决书。老大爷说判决书中的被告要卖掉已判决属于他所有的房屋,要我立即把被告抓起来关进监狱。我听了他的请求,哭笑不得,于是向他解释,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必须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卖房子必须要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而房产证上是他的名字,其他人无权卖掉他的房子,也无法进行产权过户。老大爷反复询问,确定被告不能擅自买卖他的房屋时,才终于肯坐下来休息,他将倒好的水一干为尽,然后长长的出了一口气,又经过我的一番耐心劝导,这才放心的离开的法庭。

  16:30——下乡送达的同事们回来了。经过他们的调查走访了解到,我主审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找到了两位可能知情的人,但二人要下午六点之后才能在家。庭长安排下午六点由我和合议庭其他成员一起去调查取证。

  18:00——我们来到一处修建河提的工地上,找到了第一位证人,他是一名村干部。经调查,当事人打架时他并不在场,他是后来被人叫来劝架的,他到现场时双方已经被围观群众拉开。对双方打架的过程,他一无所知。合议庭成员听完都有些失望,这样的证人证言对查清案件事实起不到多大作用。我们只能赶紧去找另一位证人。

  19:40——月亮刚刚出来了,朦胧的月光和着蒙蒙的水汽铺满了整个山洼。我们在山洼的尽头终于找到了第二位证人。他证实,被告到原告家中滋事,与原告之子发生争吵并抓扯,但对原告如何受伤没有亲眼看到,只是听其他围观的人说是在拉扯中导致原告受伤。他的证言让我们看到了一丝希望。这份调查笔录将在不久的第三次庭审的质证后,与其他证据一起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21:30——当我和合议庭成员一起从第二位证人家走出来时,只见一轮满月高挂在天空,将山洼里的一草一木都照的十分清晰。与又大又亮的月亮想比,四周散落的星星愈发小了,山洼里的温度大概不到十度,伴着肆意干冷的风,冻得人直打哆嗦。我们赶紧钻进车里,返回庭上。

  23:00——我坐在办公桌前,轻轻的抚摸着桌上的台灯、印泥、笔筒。最后拿起我最喜欢的那支缠着胶带没有笔帽的笔,在日记本里写下这样一段话:“由于快要生宝宝了,考虑到我的不便,院里调我回县城的院机关工作,我将离开这个小镇。经过两年的历练,我从书记员成长为一名助理审判员,从闹腾的小姑娘转变为冷静沉着的法官,从一无所知到独立办案。现在我要离开这里了,心里有说不出的难过和不舍。今天和往常一样,形形色色的人,各种各样的纠纷,整天都忙忙碌碌的。今天又和往常不一样,今天是我在基层法庭里的最后一天。”
责任编辑:秦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