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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被告人接受矫正积极改造
【人民法院报】咸阳中院推出社区矫正责令书
作者:贾明会 路晓娟 李春丽  发布时间:2015-04-20 08:58:39 打印 字号: | |
  4月13日上午,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法官在送达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与该案的3名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签订社区矫正责令书,帮助被告人尽快接受社区矫正,早日回归社会。

  该案件的3名被告人在案发时都是刚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因为酒后意气用事,与其他同案犯将被害人殴打致死。因该3名被告人系从犯,积极认罪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最终被判处缓刑。办案法官将被告人叫至咸阳中院,与被告人签订社区矫正责令书,在责令书中要求被告人做到:按时到乡镇(街道)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努力适应社区生活,做守法公民。同时办案法官再三叮嘱被告人,要从本案中吸取教训,积极接受改造,遵纪守法,争取做对家庭、社区有益的人。该3名被告人表示经过案发、审判到今天的执行,他们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感谢法院给他们这样一个机会,他们一定会好好表现,坚决做到保证书的要求,不辜负法官和家人对自己的期望。

  该项责令保证书是咸阳中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在新刑诉法实施以后,在执行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协助做好帮教、改造工作规定过程中一次新的尝试,试图通过此举,引导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接受社区矫正,积极改造。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秦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