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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录入错误”岂能“一错了之”
作者:西安市灞桥区法院 江红霞  发布时间:2015-06-11 09:35:37 打印 字号: | |
  因与毒贩同名,河南小伙子贾飞于2007年第一次被警方误抓。此后,他多次在网吧、列车、宾馆等地无故被警方盘查,甚至出差都带着老家固始县警方开出的“排除作案嫌疑”证明。据公安局称,这属于“信息录入错误”。

  无独有偶。据6月8日《永州日报》报道,大连小伙李某每次外出开房都被警察带走,警方的回应也是缉毒“信息录入错误”。类似错误频发,究竟是人为失误还是技术漏洞,抑或是刻意为之?更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名字相同,身份证号又岂能一致,执法依据是否确实充分?为何在多次误抓后,仍“照抓不误”?既然早已确认“信息录入错误”,为何在长达8年“要个说法”的坚持下,仍未纠错?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基本的权利,“无罪推定”更是最基本的刑事原则。“自证无罪”的无奈背后,是名誉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不争事实,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公信,甚至导致人人自危。

  一是要健全机制,做好防范。要建立健全缉毒系统,将身份证号、照片等作为系统信息的重要组成,对相关信息予以充实和完备,确保信息录入完整充分。要严格按照规定,精准地收集和使用缉毒系统信息,审慎启动侦查、抓捕程序,将侦查权放进制度的笼子里,避免侦查权的任性和放纵,杜绝公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是要强化追责,做好补救。相关部门要“信息录入错误”、“纠错难”的原因进行调查:确因工作失误造成的,要不偏私不护短,按照权限管理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在合理合法的期限内予以纠正。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确因相关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导致的,要严肃追责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是要阳光透明,做好监督。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在阳光公正成为“新常态”的当下,应及时主动地将调查结果、纠错程序、纠错进程等向当事人和群众公开,将纠错全程放到阳光下,大力疏通监督的渠道和平台,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群众的监督。

  全方位、广覆盖的缉毒网络,为打击涉毒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但“信息录入错误”、“纠错难”却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是“不严不实”的具体表现,不能“错就错了”,更不能“一错了之”。反思错误原因、严格追责、补强短板,方能避免类似错误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也才能确保公民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得到保障。
责任编辑:秦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