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法“观”天下
“离婚限号”干涉公民婚姻自由吗?
作者:宝鸡市陈仓区法院 张喻凡   发布时间:2015-07-16 15:24:23 打印 字号: | |
  听说过车辆通行限号、出行限号、车牌限号,却从未听说过“离婚”也限号。近5年来,南京离婚对数正以超过20%的速度逐年增加。根据民政部门发布的《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自2004年以来,中国离婚率连续10年递增。这一数据一经公布就引起了一片热议。在此情况下,一些地区的民政部门实行“限号离婚”政策,其实这就是给一些在气头上冲动离婚的人降降火、压压神。但是这个限号真能挽救破碎的家庭,残缺的婚姻吗?它保障了公民的自由还是限制了自由?

  “离婚限号”体现和谐原则。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每日限定10-15个号码,申请离婚者当天没有拿到号,只能改天再来。有些盲目冲动的离婚申请者很可能在这段短期的时间限制内进行冷静的思考,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家庭,最终放弃离婚,珍惜现有的家庭和婚姻。根据调查,这种限号规则真的能起到遏制离婚数的作用。根据从2012年实行当年,该区年离婚数就比2011年的1900多对,下降了140多对,2013年又比2012年下降了40多对。

  “离婚限号”延长了在不幸婚姻中的痛苦。对于真正饱受婚姻折磨的想要离婚的当事人,不管是感情确实破裂还是争取利益假离婚,“限号”起不了什么作用。它只是将相应的工作退后罢了。从一定程度上说,离婚原因层出不穷,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略有不同。近些年来,农村人口进城务工现场越来越多,导致夫妻双方思想意识逐渐发生变化,加之长期分居,导致婚姻亮起来红灯,除此之外,婆媳关系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而城市人口大多因为经济问题,家庭琐碎的事情逐渐累积,变成婚姻家庭的“毒瘤”,稍微波动,影响家庭团结的战争一触即发。很多申请者是婚姻围城中的不幸者。申请离婚对于他们来说都是趋利避害的。比如,性格不合、婚外情、双方家庭矛盾、家庭暴力等原因,无一不是如同一把利剑插进婚姻的中心,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种解脱和新的开始。如此一来,这些饱受婚姻折磨的离婚者,因为“限号”而延长了自己的痛苦,这无端是限制了他们的自由和选择权。

  《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政府、他人是无权干涉的。并且,办理有明确时间的限制,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明确规定,如果婚姻当事人的离婚申请符合协议离婚的有关规定,婚姻登记应当当场予以离婚登记,颁发离婚证。“限号”离婚的做法,虽然说并没有明确的拒绝办理离婚手续,却是在设置障碍、以行政的方式进行变相干涉,从这点出发,显然是有悖于法律规定的。

  尽管民政部门采用限号方式来限制离婚率,挽救婚姻,但这种人为节制的做法还是引发了人们的不小争议。如果说规劝已濒临离婚边缘的婚姻尚属最后维持的治标之举,那么,矫正社会步入误区的婚姻观念,加强对已婚男女的情爱教育、责任引领与纠纷处置,则不无釜底抽薪的治本功效。
责任编辑:秦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