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法院网讯 为有效化解执行难问题,遏制部分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逃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推进商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3月18日,商洛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布置在全市法院开展”百日执行会战”及”一打三反(打击拒执罪、反规避执行、反消极执行、反干扰执行)”执行专项活动,并公布了五起打击拒执罪的典型案例。西部法制报、华商报、商洛电视台等13家媒体参加发布会。
发布会指出, 组织开展这次“一打三反”活动的任务十分明确:一是针对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犯罪行为,集中进行打击,净化执行环境。二是集中治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执行、消极执行和干预执行行为,查处一批典型案件,严格追究涉案人员的相应责任,切实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三是通过开展专项活动,提高全市法院执行案件的实结率和标的到位率,改善执行环境,维护法律尊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次专项活动,从2016年3月10日开始,至2016年12月31日结束。活动划分为三个阶段:3月10日至3月31日为前期准备阶段,重点是学习领会安排意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4月1日至12月10日为集中开展阶段,全市两级法院积极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沟通联系,加强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侦察、起诉和审理,同时积极探索司法实践中打击拒执犯罪行为的申请人自诉程序;12月11日至12月31日为总结验收阶段,各县区法院对本院开展专项活动的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报告,中院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对各县区法院开展专项活动的成果验收总结和表彰。
针对一些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和抗拒执行的行为比较突出的实际情况,会议要求,全市法院要突出重点,强化手段,严打拒执反规避,将工作重点放在反规避执行和打击拒执罪上,出重拳,严打击,打出声势,打出成效。采取强制报告财产、严查财产去向、奖励举报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八种有效措施,重点打击十种拒执犯罪行为,使那些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赖账不还就要面临“坐牢”的风险,最终要达到“老赖”不敢赖、不想赖,讲诚信、守规则,从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诚信体系。
在新闻发布上,商洛中院呼吁各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和社会公众,对本次活动广泛宣传,大力支持,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合力破解商洛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为建设诚信商洛、幸福商洛而努力。
商洛法院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共五个)
案例1:被执行人孟军、孟欢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拘役各五个月
(一)基本案情
镇安县法院作出的(2014)镇安民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孟军、孟波、孟欢、朱宗霞、孟蓉共同偿还原告欧阳龙借款33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欧阳龙向镇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7月10日,镇安县法院执行干警查找到被执行人孟军的奥迪轿车,准备扣押该车。孟军以寻找行驶证和车钥匙为由躲入酒店内,电话叫来潘乐乐,并伪造自己欠潘乐乐15万元并已将车辆抵押给潘的欠条一张,让潘借此开走奥迪车,被法院执行干警阻拦。被告人孟欢赶至现场后,同意驾驶该奥迪车前往镇安县法院,潘乐乐及法院执行干警随车同行。途中,孟欢强行驾车开往西安方向。法院执行干警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设卡拦截,被告人孟欢遂将车开至王家坪社区对面路边弃车逃跑。后孟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孟欢投案自首。归案后,孟军、孟欢自觉履行了(2014)镇安民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镇安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孟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孟欢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人孟欢和孟军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采取威胁、危险方式阻挠执行,致使法院执行工作无法进行。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严惩。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主动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自觉履行判决,否则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2:被执行人侯冰洋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于刑事处罚
(一)基本案情
候冰洋系山西龙镁热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商中民三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山西龙镁热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山阳盛合镁业公司7991753.42元。判决生效后,盛合公司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到龙镁公司注册地山西太原市调查,发现该公司办公地址已搬迁。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候冰洋来法院接受调查,但侯冰洋一直不予理睬。候冰洋委托代理人向法院邮寄了其公司财务报告,称公司经营处于停滞状态。法院经调查发现,龙镁公司的价值51万元的雷克萨斯轿车已于2009年10月26日查封,但在2010年候冰洋及其司机曾驾驶该车违章被罚,2012年候冰洋在强制执行期间曾两次出境前往韩国。以上信息足以证明侯冰洋有虚报财产逃避执行、擅自动用法院查封车辆及违规出境消费等行为。其行为涉嫌拒执犯罪,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侯冰洋于2013年12月20日被抓获。归案后,侯冰洋向盛合公司出具了承诺书,并支付部分案款。
商州区人民法院接受管辖指定,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4年7月7日作出判决:被告人侯冰洋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于刑事处罚。宣判后,侯冰洋不服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候冰洋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履行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在法院工作人员要求其到法院接受询问、报告行踪时,不予理睬,拒不配合。并且虚报财产,擅自动用法院查封车辆,违规进行出境消费,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该判例警示所有的被执行人,都必须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自觉接受法院处理,胆敢挑战司法权威,必将受到刑事制裁。
案例3:被执行人曹珍珠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一)基本案情
山阳县人民法院(2002)山民初第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曹珍珠偿还色河信用社借款本金23450元及利息。山阳县人民法院(2003)山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曹珍珠支付原告夏俭香人民币4912元。被告人曹珍珠是上述两份判决的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期间,被告人曹珍珠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借用其婆母陈凤莲之名在银行存款,隐藏其财产,意图逃避法院执行。
山阳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判决:被告人曹珍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曹珍珠采取借用他人名义存款的手段隐藏财产,意图抗拒法院执行。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该判例警示被执行人以对抗法院执行为目的,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一经查出,必将受到刑事处罚。
案例4:被执行人夏剑琴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山阳县人民法院(2008)山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夏剑琴及其丈夫雷一山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恢复史守芳从夏剑琴家厕所北侧向东南至公共道路的通行道路。判决生效后,史守芳申请山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通知被告人夏剑琴及其丈夫雷一山自动履行,但夏剑琴拒不履行。2009年6月2日,在山阳县法院强制执行恢复道路通行时,夏剑琴阻挠执行,谩骂执行法官,被山阳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0天。拘留期满释放后,夏剑琴再次将道路堵塞。期间,夏剑琴不服(2008)山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申请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被驳回。但夏剑琴仍不履行判决,继续堵塞道路。
柞水县法院接受管辖指定,于2012年9月6日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夏剑琴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夏剑琴不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妨碍执行。尤为恶劣的是其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思悔改,将法院强制恢复的道路再次堵塞,致使法院判决不能执行。其行为性质恶劣,依法应予严惩。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任何人都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判决,挑战司法权威,必将受到惩处。
案例5:被执行人杨志存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基本案情
山阳县人民法院对杨志存与王大书相邻排水、道路纠纷一案,作出(2003)山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 判令被告杨志存将其所建房屋根基超出部分自行拆除。判决生效后,杨志存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王大书向山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多次找被执行人杨志存谈话做其思想工作,敦促其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但杨志存拒不执行,并以死要挟执行人员。特别严重的是在法院强制执行中,杨志存将菜刀架在自己脖子上,以自杀威胁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山阳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判决:被告人杨志存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杨志存不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以自杀威胁执行人员,阻碍法院强制执行。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予惩处。该判例警示任何试图挑战法律权威,阻碍法院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