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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给付安置房 镇政府被判支付补偿款
作者:富县法院 王辉  发布时间:2016-04-19 11:09:08 打印 字号: | |
  陕西法院网讯 镇政府与村民段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却以段某户口系补办为由拒绝履行关于给付安置房的条款。鉴于安置房已经分配完毕,富县法院于近日一审判决被告茶坊镇政府限期支付原告段某房屋征收补偿款、建房补贴和过渡费合计23.17万元。

  2012年初,延安煤油气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将茶坊镇某村的所有建筑、构筑物定为征收对象,原告段某在该征收范围内有窑洞1孔。茶坊镇政府与段某委托的代理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段某窑洞被评估为1.6万元,窑洞补偿款5万元,建房过渡费1.8万元,并分配给段某小户型安置房1套。富县茶坊镇政府统一收走包括与原告签订的所有村民的协议后,开始动工拆迁。段某的窑洞被拆除后,镇政府给其支付房屋征收评估补偿款1.62万余元,且让其参与抓房号。

  安置房建成后,镇政府以原告段某户口系补办为由,拒绝给其分配住房,也拒绝支付征收补偿款及建房补贴。

  另查明,因段某常年在外打工居住,其户籍在标准化管理时漏报,经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核实后,于2014年10月16日将原告户籍予以登记。目前,安置房屋已全部分配,原告所抓号的房屋已被分配给别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富县茶坊镇人民政府与原告段某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且符合被告制定的安置方案,故合法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但安置房屋已全部分配,被告不能实际给付原告安置房,应采取补救措施给付原告建房补贴款。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