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与真诚信仰”,一语道破法治视野下法律权威的实质。历史告诉我们,虽然任何国家都可以通过强权和权威体制来强制实施法律。但是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中,即使法律得到了实施甚至使法律的目的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现,然而人们对法律的遵从是被动的,甚至是避害性的被迫适从,并非法律自身作用使然,法律也因此难以获得生命力,一旦外在性强制因素缺位,这些法律就只能威风不再。所以说,只有让民众从内心里自觉拥护法律,真诚信仰法律,法律才能真正获得至上的权威。
法治并不是简单的法律统治,它需要特定的环境以及支撑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它从根本上涉及到人们将法律置于何种地位以及法律所真实取得的地位。因此,对于现代法治国家而言,法律必须获得民众自愿的服从。同时,也必须有一定的机制或者说是成熟的条件来促使民众自愿的服从并信仰法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依法而治与法律的权威应该同在。于是,法律的权威问题也就表现为全体社会成员对法律的服从问题,但这并非简单的逻辑转换。严格来讲,法律的权威必须体现在其运行的每一环节都得到人们的信守,这不仅是对法律的善恶提出的要求,更对人们的规则意识提出了要求。我们应该记得古希腊贤哲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就是良法良治的论断。在当今科学的立法机制下,符合公平正义与理性的良法的制定和出台并非难事,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对法律的自觉遵守。因为良法只是人们守法的一个条件而已,人们要自觉的守法信法还必须有规则意识的约束。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说:“万事万物都有自己的运行法则,这些法则是不能违背的,超过界限做出不符合规则的行为就会使我们走向毁灭。”可见,人类社会的发展需要规则,而实际上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向前正是在规则意识约束之下形成的,只是每个阶段出现的规则不尽相同。法律的信仰同样也需要规则,人们要自觉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关键还在于强化人们的规则意识。法治是一种规则之治,法律在泛指上也是一种规则,而规则的实效性在于其普遍性与平等性。每个人如果都能自觉的接受法律的约束,规矩鲜明,严格依法处理问题,那么人人都将不需考虑法律之外的其他因素,这样一来每个人行为的后果也就具有了可预测性。相对这种社会大环境而言,自觉遵守法律就成了不二之选。反之,如果社会成员不按规矩“出牌”,时刻考虑法律之外的东西,那么人人都只会积极的去逃避法律。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法律不可能产生权威,也无从被人们所信仰。
美国著名法学家罗斯科?庞德曾提到过人们在缺乏规则意识的情形下规避法律的问题,并断言欲建立法治国家,必须全力解决这一问题。个中缘由,自不待言。当然,法治国家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培养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也非简单之事。但任何时候我们都必须牢记,法律的权威离不开人们对规则意识的建立与坚守,离不开人们对法律自觉而真诚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