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法院网讯 12月5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雁塔法院作为全国入选的第一批陪审员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法院,此次庭审与雁塔区人民检察院配合开展了“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示范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组成了由张宏军同志担任审判长、杨阳同志担任审判员,同3名人民陪审员构成的特殊“3+2”模式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这种合议庭构成是雁塔法院对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的一次积极探索。
为解决长期存在的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该院组织3名参审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前阅卷,熟悉案情,提前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官也与陪审员召开了庭前会议,对相关的证据规则、诉讼程序等问题进行了强调说明。在庭审过程中,将案件的审理分为事实审和法律审两个部分,利用庭前归纳的事实清单和权力清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审判辅助作用,积极查漏补缺,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并对法律的适用提出了建议。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低头认罪。经过对事实的认定,对证据的质证,对法律适用的谨慎把握,当庭公开宣判了被告人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后,控辩双方均未提起抗诉或上诉,较好地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自2015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正式启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以来,该院刑庭与雁塔区人民检察院积极配合筹备,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使得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一年来,该院刑庭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结案万余件,极大地凸显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对推动人民陪审员改革工作发挥了显著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