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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及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繁简分流的路径探析
作者:省法院审监庭 周晓雯  发布时间:2017-12-29 16:50:28 打印 字号: | |

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修改后,规定申请再审案件上提一级管辖,导致大量申请再审案件集中到最高院和高院。特别是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两级法院申请再审案件数量激增,制约了其监督与指导职能的发挥。因此,面对大量的民事及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寻找该类案件繁简分流的路径,是缓解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案多人少压力的必然选择,也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效、实现司法改革目标的有效路径。

一、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审理情况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近五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逐年上升。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大量集中在劳动争议、损害赔偿、财产权属确认、农村土地承包、建设工程等涉及民生的案件上,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行政诉讼法修改后,特别是立案登记制以来,行政案件数量呈激增状态,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数量也大幅上升,主要集中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不作为、拆迁安置等领域,涉及民生领域的方方面面。

针对这种情况,各级法院一方面在畅通申请再审渠道上下功夫,普遍设立了专门窗口、专门人员负责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审查。同时,努力提高办案质效,围绕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采取阅卷、询问、听证等多种审查方式,加强驳回裁定的论述说理和判后答疑,确保再审审查结果的正确性,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2/3被改判、调解或者发回重审,再审审查的监督纠错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但案多人少的矛盾仍十分突出。部分法院已开始探索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通过简案快办、难案精办等方式,使得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进而提高办案效率。目前针对民事及行政案件繁简分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基层法院如何适用简易程序的层面,强调通过独任审判、简化流程来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对于申请再审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研究较少,因此加强对申请再审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研究成为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民事及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繁简分流的必要性分析

(一)对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处理进行繁简分流,是基于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的现实矛盾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案件快速增长已成为法院工作的新常态。以陕西高院审监庭为例,2015年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326件。2016年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221件,行政申请再审案件357件。截至2017111日,共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265件,行政申请再审案件417件,法官人均收结案数量超过一百件。因此,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是缓解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案多人少压力的必然选择。

(二)繁简分流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效的有效途径。

现行的民事及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的处理结果有三种可能,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案件进入再审程序;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还有一种是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案件终结审查。申请再审案件的特点使其具备繁简分流的基础。对申请再审案件及其处理程序进行繁简分流,则是提高审判质效的重要措施。繁简分流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的现实需要。民众对不同案件的司法需求是不一样的,对于简单案件,往往希望快速审判,提高效率;对于复杂案件,则更希望严格司法,公正裁决。推进繁简分流,强调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可以让人民群众从改革中受益。繁简分流旨在以合乎理性的规范使案件各入其道,既关注公正与效率,又考虑当事人的申诉成本,按照多元的价值取向设计申请再审案件的繁简分流规则。

三、完善民事及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路径探析

(一)以科学的标准进行案件繁简分流

科学划分案件的繁简程度,应在分析近年受理的各类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的特点和预测今后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的标准和规则。笔者认为,对于申请再审案件中简单案件和繁杂案件的划分,一是分析法律关系,二是分析案件类型,三是从一、二审的处理结果分析。

从法律关系来判断,简单案件包括双方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和现状明确、权利义务主体、争议焦点和法律规定明确、案件责任分担争议不大、争议标的金额不大。

从案件类型上来看,简单案件主要集中在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方式和金额有一定争议的合同案件;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标的金额不大的金融借款、民间借贷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行政处罚案件;超过起诉期限及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诉讼案件等。从一、二审的处理结果来看,简单案件主要集中在一、二审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等案件类型上。实践中,这种标准并不是绝对的,还应根据案件本身情况把握和分析。

(二)合理配置审判力量,推进繁简分流机制的落实

对申请再审案件进行了科学的繁简划分后,如何合理配置审判力量是落实繁简分流机制的重中之重。在推行繁简分流的过程中,要兼顾每个审判人员的实际情况,相对固定地按繁简案件的比例确定少数人审理简单案件,多数人审理复杂案件的力量配置,充分发挥审判人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目前全国法院正在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员额制法官业务素质相对较高,让法官专注于审判,让其专攻复杂案件,更有利于从深度和广度上提高审判水平。让一部分调解能力强的审判人员审理较简单的案件,可以快速裁判,同时让一部分具有审判资格的未入额法官处理矛盾相对简单的案件,是合理配置有限审判力量的较好选择。

(三)采取多种审查方式,切实提高审判质效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要实现庭审实质化。但庭审实质化,并不意味着所有案件都需要经过完整的庭审程序,这既不符合诉讼经济,也不符合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对于民事及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目前审查方式主要采取阅卷、询问、听证等审查方式。案件繁简标准划分后,对于简单案件,可根据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采取征询当事人意见,提交书面意见及阅卷审查的方式。对于有新证据提交的案件,采取询问或者听证的方式审查。对于复杂案件则采取询问或者听证的方式审查。同时加强裁判文书的论理和判后答疑,确保再审审查结果的正确性及效率性。

(四)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进一步推进繁简分流机制

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扁平化管理,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审判长自行签发裁判文书,减少审判链条。配备足够的司法辅助人员,充分发挥其辅助作用,让法官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职审判,发挥司法改革整体性和系统性的功效。

 

此外,充分运用信息化、科技化手段,服务办案,促进工作创新,推进繁简分流机制的程序化进程,充分发挥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的作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繁简分流机制的实效。

责任编辑:碧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