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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阳法官:以物抵债是否有效
作者:榆林市榆阳区法院 刘晶  发布时间:2018-12-18 09:58:39 打印 字号: | |
  最近办理了多起民间借贷案件,从中发现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当事人双方约定用实物抵债,包括房屋。但是房屋作为不动产,国家对此有特殊规定。

  案子的经过是这样的,2014年,卞某向胡某借款100万元,因卞某无力偿还,便同胡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按照购房合同的要求,详细约定了房屋坐落位置、面积等内容。2018年,因卞某仍未偿还借款,也未按照协议向胡某过户房屋,现胡某以房屋买卖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卞某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过户手续。

  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认可之前发生的民间借贷关系,对于《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卞某认为属于担保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请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胡某在庭审中经法庭释明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卞某清偿因民间借贷产生的债务。

  民间借贷中类似问题不少,许多当事人对于“以物抵债”的理解还是具有片面性。对于可动产,比如手机、奢侈品等,双方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在双方完成物品交付后、债务抵消。但是对于房屋这样的不动产,如果双方在达成协议之后,双方均能够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过户等手续,将房屋过户到债权人名下,法律对此并不禁止。如果债务人拒绝将房屋过户到债权人名下时,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权利的时候,只能要求按照民间借贷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对于双方约定中用于“抵债”的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此也有明确说明:“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也就是所,在债权人以民间借贷审理完毕获得胜诉之后,债务人还是不能主动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房屋,用以清偿债务。不足部分,债务人仍有义务向债权人进行清偿,超过的部分,应当属于债务人。

  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卞某向原告胡某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如该判决生效后,被告卞某仍未能主动履行债务,原告胡某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卞某的财产,并且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法官爱心提醒,债权人在遇到以房抵债的情况时,应及时过户,以避免自己权益受到更多的损害。
责任编辑:碧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