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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房屋租赁“陷阱”
作者:西安市未央区法院 王冬青 刘晶  发布时间:2019-11-13 10:00:34 打印 字号: | |
    陕西法院网讯   如今,房屋租赁是普遍现象。对业主来说,将空置的房屋对外出租,能合理利用资源,增加自己的收益。对租客来说,不用负担房贷的压力,同时又有自己的安身之处何乐而不为。然而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因经验不足、违反约定等原因,往往会引发不少纠纷。近日,未央法院汉城法庭就审理两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在一起案件中,原告姚某于2019年3月10日通过中介公司,租赁了未央区凤城八路某小区的房屋。签订合同时,由被告中介公司的员工鞠某代业主签名,同时原告姚某将房租支付给被告鞠某,由其代为转付给业主。后因业主需要出售房屋,要求原告姚某提前搬离房屋,而剩余的租金却在被告鞠某处,原告姚某多次讨要无果,遂将被告鞠某及中介公司诉至未央法院。经了解,被告鞠某实则是从业主处承租房屋后再将房屋转租给原告姚某,其并未将房租足额支付给业主,故引发以上纠纷。在案件审理中,原告姚某未到庭,此案按撤诉处理。

另一起案件的原告何某,是未央区凤城四路某小区的业主。2019年3月20日,其将自己的房屋委托被告西安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出租,租期为2019年3月21日至2022年4月21日,房租按季度支付。合同签订后,被告分两次支付了租金1万余元,在第三次催收房租时,因被告未按期支付,构成违约,原告何某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租客腾交房屋。主审法官了解到被告公司目前已经停止经营,且租客及业主均已报案,经侦部门已经受理。考虑到经侦受理周期较长,为避免双方矛盾加剧、扩大损失,法官与租客及业主多次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租客和业主各承担一半损失,租客于2019年12月底搬走,原告何某撤回对被告运营公司的起诉。

 
责任编辑:碧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