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法院网讯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个别用人单位为减少开支,未按要求为职工缴纳社保,那么职工在工作期间生病产生的医疗费该由谁承担呢?近日,未央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社保而引发的案件。
2011年6月起,原告冯女士入职被告某酒店工作。在职期间,双方签订三次劳动合同,但某酒店一直未给冯女士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8月30日,冯女士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入院治疗,某酒店在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后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因冯女士家境困难,无力承担后续医疗费,无奈申请仲裁,后因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被告某酒店赔偿因未给其缴纳社保造成的损失。
未央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开庭审理后认为,该案有调解的可能性,遂背对背开展调解工作。经过多次与被告某酒店沟通,对其垫付医药费的做法表示肯定,反复释明用人单位应承担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通过耐心明法释理,被告某酒店同意调解。但原告冯女士提出被告除支付医疗费外,还要支付病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并要求一次性处理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因双方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某酒店申请专业机构进行核算,调解陷入僵局。
法官考虑到经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算数额,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而原告冯女士治病急需用钱,遂对被告某酒店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希望其用积极的态度解决问题,同时疏导原告冯女士情绪,避免病情加重。经过法官多次耐心沟通,原被告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某酒店一次性支付原告冯女士医疗费、病假期间工资、后续治疗费及经济补偿金。拿到调解书那一刻,原告冯女士激动地握着法官的手说:“外面的天很冷,但法官让我感到很温暖,感谢法官耐心细致地工作,解了我们一家的燃眉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