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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G时代,互联网审判中的坚守和突破
——民商事案件互联网庭审方式的思考
作者:西安市碑林区法院 杜飞  发布时间:2020-03-20 09:17:45 打印 字号: | |

5G时代,互联网审判已悄然而至。本次疫情加速了互联网审判的到来,全国各地法院均在大力推广互联网审判,也进行很多有益尝试。笔者也成就互联网庭审中的司法礼仪和庭审纪律进行了探索[1]。近日,笔者通过互联网审理七起案件,其中317日一天审理四起案件并全部调解结案。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笔者对互联网审判中的庭审方式进行了一些思考,现向大家汇报如下。

一、微信群聊助力,为互联网审判清除程序障碍

收到案件后,根据诉状和卷里的基础证据进行初步评估,案件基本符合互联网审理的,联系当事人征求意见。当事人同意进行互联网审判的,与原、被告和书记员一起建立微信群。通过微信群可以解决以下程序问题,扫除开庭障碍。

1.核实身份。通过微信端核实各诉讼参与人身份信息。对于已在立案时提交身份信息和委托手续的诉讼参与人,通过视频聊天确认微信端人员与所提交身份信息一致;对于未提交手续的诉讼参与人,要求其在微信视频端展示并拍照传给法官或书记员,随后再将相应的手续(如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印章)邮寄至法院。

2.电子送达。《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在微信终端征求当事人意见,其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将诉状副本拍照传递给被告,或者通过电子邮箱送达。这样可以做到即送即收,高效送达。

3.交换证据。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双方将证据拍照压缩打包放到微信群中,由双方分别下载进行核对。对于需要前期对账的案件,此种方式可以明显提高审判效率[2]。对于双方无异议的证据,由法官和书记员进行记录,以便在后续互联网审判中予以确认。对于争议较大的证据,组织网络庭审,进行质证、交叉询问。

4、通过微信群聊向双方当事人确认互联网开庭时间,注意事项等[3]。对于不熟悉网络操作的人员,由法官书记员通过微信端引导、帮助调试设备,尽量确保开庭时设备调试完成。

二、民商事案件互联网庭审的注意事项

民商事案件互联网审判,应当遵循一般民事审判的规律。但互联网审判有其特殊性,在审判中的一些细节问题应引起重视。

1.权利义务告知。除了告知权利义务、是否申请回避等,还应在互联网审判开始之前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网络审判。如当事人无异议,则继续进行。如当事人不同意,按照目前的规定暂不适宜强制通过互联网开庭。如确认可以进行审理的案件,应一并与当事人确认是否收到相应的文书,无论是邮寄送达还是电子送达,均应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继续开庭审理。

2.庭审码登陆问题。当事人以庭审码登录。如果使用PC端口登录,需要下载Google浏览器;如果以手机端登录,则需要下载“公道互联”APP。此前笔者审理的一起案件,被告用手机终端登录,未下载APP,直接通过网页登录。庭审顺利进行,但在签署笔录环节无法拖动查看笔录,无法实际确认笔录。最后,与该当事人沟通后引导其下载APP重新登录后即可。

 3.庭审中的举证质证。开庭前通过微信交换证据,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可以简要记录,然后再通过互联网庭审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对于争议较大的证据,则要求原、被告在庭前拍照上传至云端,照片务必清晰,对于重要签字等部位可以进行特写扫描拍照。庭审中法官通过“案件信息”功能区即可调取该证据,并可以决定是否共享证据。法官确认共享证据之后,原、被告均可以在云端看到该证据。原、被告可以在详细审验证据之后通过网络发表质证意见。对于当事人申请鉴定、要求查验原件等,则根据情况将案件转入线下审理。

4.询问证人。通过云端核实证人身份信息,核实完毕之后由证人将身份信息拍照后上传至云端保存。庭审中应当注意交叉询问证人。尤其应当注意,证人不得参与旁听。在互联网审判中即证人不得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处于同一网络终端。法官尤其应注意这一点,可以要求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展示所处环境,避免因证人参与旁听而影响证言效力。

5.网络中的“背靠背”调解。互联网审判也可以实现“背对背”调解功能。通过当事人视频口右下角的功能键,可以隔离部分诉讼参与人,可以选择隔离视频、声音,也可以选择其一隔离[4]

6.签署笔录应注意的细节。庭审结束之后,签署笔录环节,书记员和法官确认笔录无误后,可以决定将庭审笔录交于当事人确认。当事人通过网络端可以查看庭审笔录,发现有误的可以申请更正。需注意,部分人员确认后,修改笔录之后需要所有参与人再次确认笔录。故未全部确认完毕笔录之前,尽量要求各参与人不离线。诉讼参与人均签字之后,法官和书记员可以将鼠标放至笔录界面左下角,放大诉讼参与人签字具体内容。审查后不符合规定,则要去诉讼参与人重新签署。审查后符合规定,则结束庭审。此处一定注意,一定要“结束庭审”,如休庭了,则应当安排重新开庭并且“结束庭审”,否则后续案件无法进入网络法庭审理。

三、突发情况处理

1.网络中断。网络中断区分为当事人网络中断和法院网络中断。针对当事人网络中断的情况,应立即电话联系当事人,如果确因网络问题导致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等待期网络状况好转或择日再行开庭。若当事人拒绝接电话等等,则应当考虑其故意不参加审判或退出庭审。因在开庭前已经征求原、被告意见,其同意互联网审判。故对于原告无故不上线可以考虑按撤诉处理,对于被告不上线可以考虑缺席审理。但是,以上处理应当考虑到互联网本身的特殊性,在作出相应的措施后,应当暂缓下达文书。在庭后继续等待联系当事人,庭后联系上之后听其陈述意见,再行决定是否重新开庭或下达文书。针对法院网络中断的情况。亦应立即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等方式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解释原因。待网络恢复后立即安排继续审理。[5]

2.缺席审理的当事人突然上线。实践中已经发生多次在缺席审理过程中,被告突然上线。针对此种情况,建议立即暂停正在进行的审判环节,先行核实其身份信息。身份信息核实无误后,要求其上传身份证件照片。然后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已经进行的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四、结语

互联网审判还有很大优势可以发挥。笔者所审理的七起案件中,大多当事人在外地。有的是一方在外地,有的是两方均在外地。在目前疫情未完全清除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实际参加庭审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即使疫情结束,来回奔波也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尤其是标的不大的案件,被告参加诉讼的意愿并不高[6],这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通过互联网审理,可以有效地减少此类当事人诉累,也可以提升诉讼效率,有利于矛盾的化解。

面对互联网审判的特殊性,如果有专门人员从事互联网审判,效率会更高,会更加专业。相当于国家设立互联网法院,在法院内部是否可以探索设立互联网庭室或互联网合议庭,专门处理此类纠纷。如果要设立互联网合议庭,则分案结案等等规则需要进一步探索。


【注释】


[1] 本文系《互联网审判中的司法礼仪和庭审纪律》姊妹篇,该文载陕西省高院网站,网址:http://s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3/id/4832380.shtml?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2] 3月17日审理的大通某公司诉中铁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即通过微信群聊方式就租赁费总额、已付款额、欠付金额、还款期限均进行了沟通,最后再通过互利网审判终端就主要证据即调解协议进行确认。

[3] 注意事项参考《互联网审判中的司法礼仪和庭审纪律》一文,网络地址同上。

[4] 笔者17日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即通过网络隔离,分别于原、被告交谈调解意见,最终顺利调解。 

[5] 目前碑林法院审理的多起案件,均未出现法院网络掉线的情况。诉讼参与人网络问题时有发生。

[6] 如3月17日笔者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原告位于榆林市,被告位于山西某石油基地,处于野外。该案件标的4万元。如要求原、被告均到庭参加庭审,在目前的防疫要求下不现实。即使不存在疫情,要求被告从其野外工作地点来西安,来回至少三天时间,对被告来说诉讼成本较大。


 

 
责任编辑:碧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