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法院网讯 近年来,饲养宠物越来越普遍,但由此引发的伤人事件也时有发生。近日,未央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并不熟悉,李某的老板租赁了张某家的院落办公。2019年12月20日8时许,李某和往常一样去上班,可刚一进大门,一只黑色大狗就扑上来咬住其右腿,李某大叫,惊醒了还在睡觉的张某,其赶忙出门制止,可李某的右腿已被咬伤,张某当即给李某500元让其就诊。李某去医院注射了狂犬疫苗、狂免血清等共花费3500余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原告李某诉至未央法院。
法官经审理认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某饲养的德国牧羊犬系西安市三环内禁止饲养的犬类,该犬咬伤原告,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3400余元。
狗是人类最忠诚的朋友,可是它也有危险的一面。法官在此告诫各位爱狗人士,养狗需合法合规,不得饲养禁养犬类。要依法登记、定期年检,并按要求采取防疫措施。平时要系好绳索,且长度不得超过两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