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法院网讯 近日,未央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因房屋引起的物权确认纠纷案,对簿公堂的四兄妹已两鬓染霜,却横眉冷对,让人不禁唏嘘。
原告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与被告郭某丁为兄妹关系,因母亲年事已高,所住房屋楼层较高上下不便,兄妹四人便商量给母亲换一套低层住房,恰好郭某丁的同事有一套一层的房屋正以68万元的价格出售,四人便商量将母亲的旧房出售后,再各出资10万元购买此房,若有结余则作为母亲的生活费。出于信任,大家便将此事交由郭某丁操办。2015年9月,其他三兄妹各出资10万元,连同旧房出售款中的32万元一并交给郭某丁。2015年11月,以郭某丁女儿小郭的名义与出售方进行了房屋过户。为了给母亲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大家将房屋进行装修,每人花费1.7万余元。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矛盾,四兄妹于2016年2月18日签订了家庭财产分配协议,约定该房屋为母亲在世居住用房,房屋所有权、继承权归兄弟姐妹四人,与房产证登记人无关。母亲去世后,四兄妹因房屋权属发生矛盾,郭某丁认为该房屋系自己女儿所有,其余兄妹一气之下诉至未央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四兄妹共同所有。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该房屋为四兄妹共有,还是郭某丁的女儿小郭单独所有?家庭财产分配协议载明兄妹四人为协议主体,且该协议签订之前,原被告各出资10万元为母亲购买房屋,并进行装修让母亲入住,且在2016年春节期间,原被告及家人也与母亲在该房屋过年,说明协议为事后达成,双方已充分协商,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该协议明确载明房屋所有权、继承权为四兄妹共有,与房产证无关,意思表述明确无歧义,且当时郭某丁的女儿小郭还未成年,无收入来源,结合购房资金的实际来源,足以认定房屋虽登记在小郭名下,但权属与其无关。
被告郭某丁辩称,协议系受胁迫签订,当时交给他的32万元系母亲的生活费和其他费用,原告的出资实为借款。因其未提供证据,依法不予采信。购房款系四兄妹共同等额出资及原有房屋出售款构成,总资金达72万元,足以购买涉案房屋。现母亲已去世,原房屋出售的大部分房款变为原被告的共同继承关系,上述事实符合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故未央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其仍不服,提起申诉,亦被驳回。
参与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说道:当今社会,亲情被金钱和物质冲淡了,半个多世纪兄弟姐妹彼此关心、相互帮扶的亲情,仅因一套房屋就消失得无影无踪,变得如此陌生、冰冷,不禁让人感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