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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履行抚养义务 法院依法变更监护人
作者:柞水法院 程婷  发布时间:2020-12-15 09:49:53 打印 字号: | |

陕西法院网讯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也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没有监护能力的或在父母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时候,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近日,柞水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变更监护人的案件。

宋某与代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于2009年3月生育一女宋小某。2009年7月,宋某因意外去世,代某留下孩子离开,现已再嫁生子。宋小某自2009年至今由其祖父祖母抚养,期间代某未支付宋小某抚养费,也没有探视宋小某。为此,宋小某的祖父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庭审中,代某向法院明确表示:无力抚养宋小某,同意变更监护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小某的父亲去世后,代某为宋小某的法定监护人。但代某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及监护职责,宋小某长期随祖父母共同生活,代某与宋小某两地分离,没有任何联系,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其祖父承担了实际的抚养及监护职责,由宋小某的祖父作为其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判决代小某的监护人变更为其祖父。

 【法官寄语】并不是只有虐待、遗弃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才会受到法律制裁,监护人长期不履行抚养义务、不履行监护职责,也可能被剥夺监护权。在现实生活中,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也应当依法主动履行好自己的监护职责,避免出现因监护权被依法撤销而“追悔莫及”的情况。

 
责任编辑:碧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