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民商案件
离婚一方“被举债”,另一方是否需要共同偿还?
作者:汉中市汉台区法院 王佳瑶  发布时间:2020-12-30 11:44:57 打印 字号: | |

陕西法院网讯  民间借贷中,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债权人借钱后逾期不还,那么债权人是否有权请求夫妻双方共同还款呢?近日,汉中市汉台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2017年,王某以资金紧张为由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于次月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了借期和利息,同日李某将借款给付王某。几个月后王某再次向李某借款3万元。后在李某多次催要下,王某还款1.5万元。借期届满后,经李某多次催要,王某未还款。后李某催要过程中,得知王某与其妻刘某已于2018年离婚。李某遂以两笔借款发生于王某、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共同经营,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为由,将王某、刘某诉至汉台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人偿还借款11.5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

汉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刘某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两人离婚。涉案二笔借款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均为王某个人签名,没有刘某签名。李某无证据证明王某、刘某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法院依法判决由王某归还李某借款本金及利息;驳回了李某要求刘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在确认债务时共同签字,并注意保存收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夫妻间没有举债意思的夫妻一方,在非用于家庭生活和共同经营的债权凭证上应谨慎签字,避免“被举债”的风险。

 

 
责任编辑:碧侠